在广东东莞打工的韦女士发现自己的银行卡遭盗取,其后起诉银行。6月3日,东莞市中院二审判决银行承担70%的责任,韦女士承担30%的责任。法院称,韦女士未能妥善保管其银行卡及密码,为他人盗取提供了可乘之机,对存款失窃亦存有过错。(6月4日《新快报》)
储户的银行卡被复制、卡内存款被盗取,这样的事情屡见不鲜。对此,银行方面往往百般推脱责任:要么辩称此事与银行无关,储户应向罪犯追索损失;要么认为储户没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对卡内存款失窃负有责任;有的银行甚至怀疑储户“自盗”,试图以此讹诈银行。
就上述案件而言,韦女士之所以起诉银行,并且把官司打到二审,想必正是缘于银行推脱责任,拒不赔偿或拒绝全额赔偿。韦女士银行卡中的5万余元存款被他人在泰国和马来西亚取走,在此期间,韦女士一直在东莞上班,且银行卡一直在她身边,这就排除了“自盗”的可能。接下来的问题是:银行该不该担全责?韦女士承担30%的责任是否合理?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显然,保障储户银行卡内的存款安全,是银行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罪犯动辄利用自装设备(读卡器、摄像头)复制银行卡、窃取密码,说明银行卡保密技术不过关,说明ATM识别假卡的功能太差,说明银行自助服务场所的安全得不到保障……概言之,正是由于银行的种种管理疏漏被罪犯利用,才给储户造成损失,银行理应承担对于储户的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储户未能妥善保管银行卡或密码,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和损失。但上述案件中,韦女士的银行卡一直保管得很好,而且她不可能主动透露银行卡密码,并且是让罪犯获知。实际上,以现在的技术手段,罪犯完全可能破解银行卡密码,此其一;其二,如果是罪犯利用摄像头获知银行卡密码,这是由于银行的管理存在疏漏,责任在于银行而不在于储户。
银行卡内的存款失窃,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储户存在过错,否则就不应让储户承担损失。而认定储户有过错,应由银行举证,银行若无法举证,则应依据“无错推定”原则认定储户无过错,由银行方面担全责。
银行吸纳居民存款获利丰厚,与利益相对应的是责任。银行不能只要利益不要责任。ATM的安全性为何总是得不到保障?储户银行卡内存款为何那么容易被盗取?银行对此应深刻反思。
(据6月6日《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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