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浪漫香榭丽”商标的上海慧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7日对广州丽奇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第3581180号“香榭丽shamsely及图”商标(称为争议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
“浪漫香榭丽”提出争议的主要理由是:对方商标与自己商标在音,行,义等多方面都极为相似,并且在所指定的商品范围非相同即相似,并且商品有着相同的销售渠道与销售对象,极易使得消费者混淆。“浪漫香榭丽”认为后者的行为是恶意的傍名牌行为,这种注册将淡化自己商标的显著性,扰乱市场秩序。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商标法》第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浪漫香榭丽”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裁定撤销对方争议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查明,“浪漫香榭丽”商标申请在先,并且争议商标的主体显著部分:汉字”香榭丽“与”浪漫香榭丽“的主要识别部分”香榭丽“在含义上没有明显差异,并且双方商标分别指定使用在化妆品,香皂,牙膏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区分,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香榭丽shamsely及图”商标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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