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瑞莉)记者3月1日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按照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向生态环境部门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此举标志着企业环境信息已进入强制性披露时代,将推动建立企业自律、管理有效、监督严格、支撑有力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
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包括: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
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内容包括八个方面: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环境管理信息;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生态环境应急相关信息;生态环境违法信息;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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