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思维
■皮海洲
继11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广州中院)作出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之后,因原告代表人投服中心、原告投资者及各被告均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上诉,故此,该案一审判决已于12月21日起正式生效,投服中心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判决开始执行,投资者将陆续收到判赔款项。
对于康美药业已经收到赔款及将收到赔款的投资者来说,他们无疑是幸运的。虽然康美药业财务造假创下了A股之最,而这种巨额造假公司没有退市也暴露出A股退市制度的不完善之处,但在赔偿损失的问题上,他们却获得了成功。他们幸运地遇上了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的面世,成了特别代表人诉讼机制的首批“吃螃蟹者”。于是他们在不需要提交相关材料,不需要缴纳相关费用的情况下,就轻而易举地获得了赔偿;而且,赔偿款到账也很便利,就像上市公司分红一样自动到账,不需要投资者办理认领手续。因此,这些投资者实在是太幸运,太令人羡慕了。
康美药业投资者赔偿案的执行,也进一步见证了特别代表人诉讼的重大意义。投服中心通过特别代表人诉讼为投资者争取到了近24.59亿元的赔偿,这在A股上市公司对投资者赔偿的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此举极大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不仅如此,面对投资者的赔偿诉讼,“执行难”也是投资者诉讼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难题。但在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中,这个问题却得到了很好的解决。更让投资者惊奇的是,在该案中,康美药业甚至都没有通过上诉来提起二审进而达到拖延时间的目的,让“执行难”的问题在康美药业案中并没有得到体现,这也是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给市场的一个惊喜。
当然,在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中,“执行难”的问题之所以能够得以顺利解决,显然与赔付方式的拓宽是密不可分的,这也是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的一个积极探索。因为在以往的投资者索赔诉讼中,上市公司(或被告方)基本上都是用现金来赔偿投资者。但这种现金赔偿显然是与赔偿金额不大相对应的。面对康美药业案24.59亿元的赔偿,要让上市公司拿出这么多的现金来赔偿投资者显然是有困难的。正因如此,康美药业对投资者的赔偿采取的是“现金、股票、信托收益权”的方式来进行,对50万元以下的赔偿全部进行现金赔偿,这也极大地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对50万元以上的赔款则采取组合赔偿的方式来进行,从而有效地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就此进行的积极探索是值得肯定的。
对于康美药业的投资者来说,在得到赔偿之后,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也就可以划上句号了。但对于A股市场来说,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显然不能就此划上句号。
从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来看,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显然是保护投资者的一个重要武器。但投资者看到的现实是,从2020年3月新《证券法》正式实施以来,在一年零十个月的时间里,A股市场仅仅只出现了一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案。而在A股市场,上市公司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情经常都有发生,相关的诉讼案件也是层出不穷。但在这些诉讼案件中,都没有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身影,这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来说,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
正因如此,在经历了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之后,投资者对特别代表人诉讼更加充满期待,希望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更多地用于保护投资者,从而让更多的投资者受到保护。由于目前“特别代表人”仅限于投服中心,因此,这就需要投服中心能够挑起重担,尤其是要扩大律师团队队伍,进而更好地服务投资者。让能够采取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案件尽可能采取特别代表人诉讼,让投服中心真正成为投资者服务中心与投资者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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