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之言
监管司法部门越晚对庄家采取措施,股价涨得越高、筹码在高位分散到散户手里,对市场和散户的危害就越大。
自11月底,仁东控股已连续多日跌停,据报道操盘该股庄家控制了不少个人账户的融资盘以及场外配资盘,庄家被监管和司法部门控制后,融资盘按规定被券商强制卖出致使该股开始跌停,配资盘也闻风大举卖出,导致踩踏。
仁东控股基本面乏善可陈,前几年一直在盈亏边缘徘徊,今年三季报显示,每股净利润为亏损0.04元,每股净资产1.72元,11月份股价最高为64.72元、市净率超37倍。仁东控股这几年的K线走得异常漂亮,单边上涨,虽少有涨停、但却涨不停,背后主要是庄家凭资金和持股优势人为画图而成。
近些年仁东控股股东人数不到一万户,到今年三季度末为1.31万户,庄家有开始派发筹码的苗头,此次监管和司法部门及时出手控制庄家,及时遏制了市场操纵产生更大危害,很多筹码可能还在庄家账户上。
本案带来的教训有:
首先,对市场操纵应打早打小。监管司法部门越晚对庄家采取措施,股价涨得越高、筹码在高位分散到散户手里,对市场和散户的危害就越大。目前证监会、交易所证券监控系统已经相对比较发达,能发现和掌握嫌疑人的违法犯罪线索,此种情况下不宜打草惊蛇,最重要的是先实施人身控制。
其次,券商融资业务应防范市场操纵风险。在交易所确定的两融标的股中,有些被庄家操纵,对此类泡沫股,券商要将其挪出融资标的股名单、不接受投资者融资买入,因为即便目前投资者担保物看似充足,但架不住其中泡沫巨大以及杠杆效应,一旦连续跌停板,券商也将被卷入。另外,深交所规定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为负数的A股股票折算率为零,券商对投资者将泡沫股作为担保物的,可依此明确较低折算率、甚至为零。
其三,场外配资风险巨大。新证券法规定,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场外配资行为未经证监部门核准,属于非法行为,配资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投资者无论是向配资平台借钱、还是将钱借给配资平台,其利益都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尤其庄家利用配资狂拉股价,配资平台以及提供资金的投资者可能成为冤大头。
其四,投资者应主动规避操纵嫌疑股。现在A股市场主力的一个盈利模式就是操纵,与此相对应,散户一个盈利模式就是跟庄。按虚假陈述相关规定,投资者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不能获得赔偿;同理,对于跟庄投资者,如果被证明散户明知有庄而跟庄,同样可能没有索赔资格。否则,散户一旦亏损就让庄家赔,暴赚就算自己的,散户跟庄岂不包赚不赔,天下哪有此等好事。
其五,应设立股价天花板制度。目前股价可上不封顶,庄家肆意拉抬,这是导致股价滋生过度泡沫并破裂的主要原因。建议可规定所有A股其股价不得超过最近年报(或季报)净资产的10倍,对每股净资产小于0.2元甚至零以下的公司,最高为1元。
□熊锦秋(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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