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副主任葛一苗在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相关的备案采集系统已经运行,全程支持在线备案,证监会将依法支持证券服务业务开展信息系统备案工作。
葛一苗表示,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管理规定》第九条的适用意见,即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科技监管类第1号。
为落实新《证券法》,证监会前期发布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了做好相关配套工作,方便从事信息系统服务业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证监会制订了该《规定》第九条的适用意见。
适用意见对第九条重要信息系统等主要概念内涵及相关适用情形予以明确,进一步厘清了需向证监会备案的机构范围。
《规定》第九条表示,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从事下列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一)重要信息系统的开发、测试、集成及测评;(二)重要信息系统的运维及日常安全管理。
该条款所称重要信息系统,是指支撑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证券市场核心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专项业务服务机构关键业务系统,出现异常将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系统。
而第九条适用意见—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则对涉及备案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从备案系统、备案程序、材料方面进行阐述,确保备案工作的可操作性。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此前证监会已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及法律类文件。(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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