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状告证监部门。定坚画
南国早报记者王斯通讯员杨波
3年前,浙江男子胡某明花53万余元购买了5.82万股云赛智联股票,次日卖出后获利6000多元,而他的儿子是该股票收购事项项目组成员。事后,经指定管辖,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西证监局”)认定胡某明涉及内幕交易,给予行政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胡某明不服,将广西证监局告上法院。10月16日,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据悉,该案是广西首例股民状告证监部门案。
1起因:
儿子知晓内幕消息,父亲斥资购买股票
2016年前后,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云赛智联”证券代码:600602)一直在实施行业并购战略。2016年七八月间,云赛智联开始接触北京信诺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8月更名为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诺时代”),提出并购意向。经过一系列磋商,2017年1月18日,双方最终达成收购意向。
胡某明之子胡某阳时任某证券公司并购融资部助理董事,是云赛智联收购事项项目组成员。2017年1月11日,同为该项目组成员的蒋某告诉胡某阳,云赛智联收购项目春节后启动,并将相关文件传给胡某阳。胡某阳属于该案内幕信息知情人。
因为父子俩未共同居住,但日常联络较多。2017年1月12日晚,双方通话12分钟。次日,胡某明的一证券账户转入50万元。此后两天是双休日。当年1月16日,胡某明通过其证券账户,单笔委托买入“云赛智联”股票5.82万股,成交额53万余元。次日,他全部卖出该股票,盈利6211.95元。2017年2月6日,云赛智联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当年5月9日,云赛智联发布公告复牌。
2结果:
被认定内幕交易受处罚,男子状告证监局
胡某明的该次买卖行为盈利虽不多,但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重视。经中国证监会指定管辖,2017年6月,广西证监局立案调查。
广西证监局认为,该收购案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12月14日至2017年2月6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胡某明的证券账户是首次交易“云赛智联”股票,此期间前后均未交易过该股票。2017年1月12日,胡某明和胡某阳通话后次日,即将50万元资金全部转入证券账户。资金转入后第二个交易日即一次性全部委托买入“云赛智联”一只股票,占其证券账户可动用资金的99.72%,买入意愿坚决。胡某明资金转入、股票买入等行为时点紧凑,与胡某阳知悉内幕信息以及两人联络时点高度吻合。胡某明对该异常交易行为也未能提供合理解释。
由此,广西证监局认定胡某明的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今年7月6日,广西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胡某明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5万元罚款。胡某明不服,认为广西证监局行政违法,于今年9月14日将广西证监局起诉到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3争议:
父子通话是否泄密,合理推定是否合法
当日,在法庭上,双方围绕广西证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展开辩论。
胡某明的代理人认为,胡某明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胡某阳是父子关系,父子间多次通话符合常理,仅凭通话记录不能证明胡某阳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该案并无直接证据证明胡某阳将内幕信息泄露给胡某明,监管局的认定只是推定的结果。而且,该笔交易在时间节点上与内幕信息不吻合,风险与收益明显不匹配,不符合常理。
广西证监局反驳,称他们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对于原告所说推定结论的说法,广西证监局认为,在内幕交易违法行为中,内幕信息通常只在极少数人之间传递,传递过程具有极强的私密性、隐蔽性和即时性,证据极易灭失,监管机构查处案件时极难直接获取证据证明内幕信息的传递。但由于内幕交易行为因内幕信息而生,故与内幕信息的产生、传递、变更过程通常具有较强的吻合性,在优势证据下,应当合理推定内幕交易行为成立。
最后,法官宣布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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