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香港证监会宣布,提前撤销瑞银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香港”)暂时不得担任保荐人的处罚。
此前的2019年3月14日,香港证监会发布信息称,瑞银在担任三宗上市申请的其中一名联席保荐人时没有履行其应尽的责任,这三宗上市申请分别为中国森林控股有限公司、天合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另外一家公司。
当时,香港证监会宣布,对瑞银集团及瑞银证券香港(统称为UBS)作出谴责,并处以罚款3.75亿港元,亦局部暂时吊销瑞银证券香港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的牌照,为期一年,令瑞银证券香港不得为任何证券在港交所的上市申请担任保荐人。
在最新的公告里,香港证监会表示,在自行进行评估后,相信UBS已配备清晰的规定及程序,让职员了解及适当地进行他们的职务,并有足够和有效的系统、监控措施、政策及程序,使适用于其保荐人业务的所有香港法律及监管规定获得依据。
香港证监会介绍,UBS已按协定委聘独立的补充机构并与该机构合作,更改有关其进行保荐人业务(相关附加值)的政策、程序及常规。
该替代机构已对UBS的加强管治程序(由接纳保荐人的任命至上市附录上市)进行为期十个月的替代。该替代机构的结论是,UBS在相关规模的管治及监控程序上设计良好,其评估已考虑到多个主要监控措施,包括:
在第一道防线内部制定程序,重新实施管治及监督框架,以支持交易团队在相关法规遵守规定,以及利便进行有效的管理监督;
制定政策以订明适用于保荐人业务第一道防线的监控措施的特定任务,其中包括质素保证,监控监视和测试,以及事件汇报和上报,确保在执行上市工作时符合内部及监管的规定和期望;
具有足够及适当的平台,将在整个交易周期所识别的重大事件上报,从而通过特定授权与职位高于保荐人主要人员的参与(包括核心权力主管)进行讨论;
独立的第二道防线(即合规及营运风险措施)可充分地参与其中;
设有一项由内部审计组所设计和执行的审计方案作第三道防线,而该内部审计组能够适当且充分地对其自身职责及进行年度评估,确保UBS及其系统和监控措施均持续有效并符合相关的监管规定。
香港证监会表示,作为补充工作的一部分,该补充机构也审视了UBS在最近期的两宗上市申请中的保荐人工作(分别已于2017年及2018年完成),并认为UBS在这两宗上市申请中已执行上述的监控措施,以及在补充其保荐人职务时,已按照相关的法律及监管规定进行了足够和有效的尽职审查。(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新闻推荐
华泰柏瑞基金发布公告称,旗下上证红利ETF(510880)将于1月22日分红,每十份基金份额将派发红利1.44元,除息日为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