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明确,冻结上市公司股票,应当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股票价值应当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结合股票市场行情,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合理确定。股票冻结后,其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冻结或者解除部分冻结。
(原文题为《最高法:严禁超标冻结上市公司股票》)(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新闻推荐
2019年股基红黑榜:A股股基平均赚了50%,前海开源港股基金垫底
记者黄慧玲去年买基金的投资者对收益大概率不会失望。数据显示,2019年主动权益类基金整体涨幅跑赢大盘,仓位越高跑赢幅度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