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市公司创新医疗(002173)股东黄毅网上实名举报该企业董事长陈海军操纵公司关联交易,造成公司投资亏损6628.96万元,并涉嫌占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数亿元,涉嫌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创新医疗自2015年进行资产重组转型医疗领域以来,一直纠纷不断。
控告信称,创新医疗公司董事长陈海军利用职务便利,与控股股东陈夏英等人违法操纵上市公司创新医疗的董事会,恶意关联交易,以明显低于净资产账面金额的价格转让公司的珍珠资产,直接造成上市公司投资亏损6628.96万元,并拖欠1.3亿余元股权转让款至今未付。
天眼查显示,创新医疗成立于2003年9月30日,前身为浙江山下湖珍珠集团,于2007年在深交所上市,主营业务为珍珠饰品生产销售与医疗服务。公司法人代表为陈海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陈夏英,其持有股份比例为17.06%。
此事缘起于2018年创新医疗一桩剥离珍珠产业的交易。公开资料显示,2018年创新医疗以公开拍卖的方式整体转让珍珠业务资产。前两次拍卖均因无竞买人出价未能成交,最终第三次拍卖中,由公司的控股股东、实控人陈夏英以3.79亿元的交易价接盘。
黄毅在控告信中指出,陈海军作为创新医疗公司董事长、总裁,与公司董事、监事等存在利益关系。“控股股东陈夏英、董事长陈海军在提前知晓底价的情况下,为实现自己竞买的目的,操纵董事会决议,对珍珠资产拍卖的买受人设置严苛的条件,导致连续两次拍卖均未有竞买人报名出价,最终陈海军通过操纵上述关联交易以低价受让公司的相关珍珠业务资产,直接造成公司投资亏损6628.96万元”。
另一方面,根据公司与陈夏英、陈海军签订的珍珠资产转让协议,两人需在协议正式生效后三个月内向公司指定账户累计交付至股权转让款的60%;并应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将剩余股权转让款缴入公司指定账户。控告信中指出,截至目前,关联人陈夏英、陈海军仍未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而且在陈海军的操纵下,董事会同意其提出的剩余股权转让款支付日延期申请。
据创新医疗2019年6月29日发布的公告显示,6月30日前,陈夏英、陈海军无法全额支付1.5亿欠款。两人申请支付2000万元,剩余款项1.3亿余元延期至12月15日前支付。
10月25日,界面新闻就控告信内容向创新医疗求证,截至发稿前,未得到回应。
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志旺律师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控告信所指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比较少见。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2006年6月29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六)》中新增的罪名,指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等六种行为,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志旺表示,构成该罪名需要满足几大要件。“首先是嫌疑人主观上明知其行为会损害公司利益,其次他采取了一系列行为,例如操纵董事会或是利用董事长职务之便转让股权,第三点是造成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张志旺指出,如果该上市公司属于国有企业,还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等犯罪。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亮认为,认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往往不会拘泥于法条所明确列举的五种行为方式。“由于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对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具体行为方式的列举中有一个兜底条款,即‘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再加上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极其复杂,导致行为方式多样”。
界面新闻检索发现,目前我国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案例并不多见。2019年9月17日,上海一中院审结了被告人鲜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纵证券市场一案,系该院审理的首例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件。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法院院判决称,2013年7月至2015年2月期间,鲜言利用担任多伦股份及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的职务便利,采用伪造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分包商林某签名、制作虚假的资金支付申请与审批表等方式,以支付工程款和往来款名义,将子公司资金划转至该公司实际控制的林某个人账户、相关房产项目部账户,再通过上述账户划转至鲜言实际控制的多个公司、个人账户内,转出资金循环累计达1.2亿余元。
法院认为,鲜言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将上市公司资金用于个人营利活动,致使上市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80万元。
2018年,A股上市公司康达尔两名高管也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据康达尔发布的公告,其公司董事长罗爱华、公司董事李力夫、公司监事张明华皆因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采取刑事拘留,具体内容未披露。
“认定该罪名时,需要在公司的董监高利用职务便利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前提下,具体考察其行为在本质上是否违背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张亮指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是本罪保护的核心法益,而忠实义务的具体判断是认定该罪的重点和难点,在实践中要结合法条明确列举的五种行为方式的性质和程度进行具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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