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接1版)在笔者看来,投资人谨慎避雷固然必要,对明目张胆的犯罪人处以重罚,并赔偿投资人损失更是重中之重。须知有些“雷”,如堂堂明星企业家猥亵9岁女童。是躲无可躲避无可避的。
不是强调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吗?至少在信息披露方面理应更有所作为。
老板失联被拘的信息披露是及时的吗?以新城控股为例,王振华猥亵女孩早在6月29日东窗事发,7月1日就被调查,为何直到3日晚间才发布公告?以至7月1-3日投资者被蒙在鼓里,该股连涨三日,实控人该不该承担投资者的损失?
又如曾名鼎立集团的*ST鹏起,其前任控股股东鼎立集团实控人许宝星夫妇、董事长许明景等人,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同样的违法行为为何一犯再犯?
再如大智慧实控人张长虹,以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接受调查。这原是一桩旧案,2016年证监会查实,大智慧2013年报虚增利润1.21亿元,占当年利润的281%,证监会对张长虹给予警告,处30万元罚款,5年市场禁入。可大智慧对此不予披露,只让张在2016年7月23日辞去董事长、总经理了事。为什么几年过去了,直到现在才发现还有“违规信息披露”这一罪名,实控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其做了坏事就可以不声不响蒙混过关么?
股市本是利益场,老板们利欲熏心、违法犯罪并不足怪,怕的是惩戒不严,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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