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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制药前董事韩雁林内幕交易:被罚款90万 5年市场禁入

来源:澎湃新闻 2019-01-03 17:14   https://www.yybnet.net/

证监会近日在官网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显示,时任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现代制药,600420)董事、第一大自然人股东韩雁林因内幕交易和未按规定报告持股信息,被证监会处以90万元的罚款及五年证券市场禁入。值得注意的是,韩雁林内幕交易的结果是亏损的3.44万元。

在内幕交易方面,证监会表示,韩雁林控制、使用“段某鹰”等五个证券账户交易“现代制药”,开户时间与韩雁林收到含有内幕信息的邮件的时间高度吻合。而且韩雁林转入资金时间与韩雁林收到含有内幕信息的邮件以及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的时间高度吻合;而且先行借款的行为凸显其急于买入的心理。买入“现代制药”的时间与韩雁林收到含有内幕信息的邮件以及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的时间高度吻合,且为集中买入、重仓买入,时间短,金额大。“段某鹰”等五个证券账户买入股票单一,该五个证券账户开户以来仅交易“现代制药”一只股票。

不过,韩雁林的内幕交易并未盈利。证监会调查,前述五个证券账户累计买入“现代制药”228.92万股,买入金额7605.84万元,截至2017年9月25日(盈利测算日)均未卖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计算结果,亏损3.44万元。

此外,韩雁林自2016年11月18日起任现代制药董事,截至2017年3月7日,其持有7.68%的现代制药股权。韩雁林作为现代制药董事,控制使用他人账户买入“现代制药”228.92万股,未按规定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现代制药报告并由现代制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综上,证监会决定,对韩雁林内幕交易的行为,责令韩雁林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韩雁林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的行为,责令韩雁林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合计对韩雁林处以90万元的罚款。

此外,对韩雁林采取五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据现代制药公告,韩雁林,男,1963年出生,大学专科学历。曾任大同星火制药厂供销科科长、副厂长;山西同领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阿拉宾度同领(大同)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山西威奇达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国药集团威奇达药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国药集团大同威奇达中抗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中国医药工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代制药2018年三季报显示,韩雁林持股6660.53万股,占现代制药总股本的6.31%,仍为第一大自然人股东。

现代制药2004年6月16日登陆上交所,主营医药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等业务,控股股东为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韩雁林)

〔2018〕122号

当事人:韩雁林,男,1963年3月出生,住址:山西省大同市。时任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制药)董事,为现代制药第一大自然人股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韩雁林内幕交易“现代制药”案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韩雁林的要求,我会举行听证,听取其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韩雁林内幕交易“现代制药”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3月8日上午,现代制药董事长周某与董事会秘书魏某松等人讨论现代制药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事项,确定现代制药每10股转增10股,派送现金红利2.60元的方案。

2017年3月8日下午3点之前,魏某松将利润分配方案口头通知证券事务代表刘某,并安排其起草相关议案,准备召开董事会。

2017年3月13日,刘某向全体董事、监事发送电子邮件,其中包含现代制药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及董事会会议通知,同时进行手机短信通知。

2017年3月21日,现代制药召开现场董事会、监事会审议2016年年度报告、利润分配预案等议案。

2017年3月23日,现代制药公告每10股转增10股,派送现金红利2.60元(含税)的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现代制药每10股转增10股,派送现金红利2.60元(含税)的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7年3月8日,公开于2017年3月23日。周某、魏某松、刘某参与讨论、确定、起草利润分配方案,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韩雁林收到邮件及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情况

2017年3月8日至23日期间,韩雁林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周某、魏某松、刘某进行频繁通讯联系:与周某通话13次,与魏某松通话16次,与刘某通话12次。2017年3月13日,刘某通过电子邮件向韩雁林发送含有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会议通知、议案,同时进行手机短信通知,韩雁林收到刘某发送的电子邮件。

(三)韩雁林控制、使用“段某鹰”等五个证券账户交易“现代制药”情况

“段某鹰”证券账户于2017年3月14日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大同矿区文化街营业部开立,2017年3月16日至20日买入“现代制药”54.44万股,成交金额1,799.43万元。

“王某亮”证券账户于2017年3月14日在山西证券大同矿区文化街营业部开立,2017年3月16日至20日买入“现代制药”53.87万股,成交金额1,799.26万元。

“高某兵”证券账户于2017年3月14日在山西证券大同矿区文化街营业部开立,2017年3月15日至17日买入“现代制药”57.34万股,成交金额1,899.23万元。

“郭某”证券账户于2017年1月26日在山西证券大同矿区文化街营业部开立,2017年3月14日至21日买入“现代制药”34.27万股,成交金额1,119.70万元。

“于某洋”证券账户于2017年3月15日在山西证券大同云中路营业部开立,2017年3月17日买入“现代制药”29万股,成交金额988.24万元。

根据韩雁林、段某福(韩雁林妹夫)等人的询问笔录,段某福按照韩雁林的安排,找到段某鹰、王某亮、高某兵、郭某让其开立证券账户交给段某福,段某福掌握上述四个证券账户的用户名和密码,按照韩雁林的指令买入“现代制药”。另外,段某福还按照韩雁林的指令操作“于某洋”证券账户买入“现代制药”。上述五个证券账户累计买入“现代制药”228.92万股,买入金额7,605.84万元,截至2017年9月25日(盈利测算日)均未卖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计算结果,亏损3.44万元。

(四)“段某鹰”等五个证券账户资金来源情况

韩雁林通过自有资金及借款共计8,320万元转至“段某鹰”“王某亮”“高某兵”“郭某”“于某洋”账户,买入“现代制药”。

(五)韩雁林控制“段某鹰”等五个证券账户交易“现代制药”行为明显异常

一是开户时间与韩雁林收到含有内幕信息的邮件的时间高度吻合。二是韩雁林转入资金时间与韩雁林收到含有内幕信息的邮件以及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的时间高度吻合;而且先行借款的行为凸显其急于买入的心理。三是买入“现代制药”的时间与韩雁林收到含有内幕信息的邮件以及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的时间高度吻合,且为集中买入、重仓买入,时间短,金额大。四是“段某鹰”等五个证券账户买入股票单一,该五个证券账户开户以来仅交易“现代制药”一只股票。

二、韩雁林未按规定报告持股信息

韩雁林自2016年11月18日起任现代制药董事,截至2017年3月7日,其持有7.68%的现代制药股权。韩雁林作为现代制药董事,控制使用他人账户买入“现代制药”228.92万股,未按规定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现代制药报告并由现代制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韩雁林于2017年3月13日收到含有内幕信息的邮件,且在3月8日至23日期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周某、魏某松、刘某进行频繁联络,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利用“段某鹰”等五个证券账户买入“现代制药”行为明显异常,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同时,韩雁林使用他人账户买入“现代制药”未报告的行为违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十一条关于上市公司董事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的行为。

韩雁林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第一,韩雁林交易“现代制药”时并不知悉现代制药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议案这一内幕信息。1.韩雁林在2017年3月21日现代制药董事会会议之前,从未打开载有现代制药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议案的邮件附件,不知晓该信息。2.2017年3月8日至23日,韩雁林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周某、魏某松、刘某进行电话联系工作需要,并未在通话中沟通现代制药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第二,韩雁林交易“现代制药”有正当理由。1.现代制药2016年进行资产重组置入了一批优质资产,韩雁林看好重组后的发展前景。2.韩雁林购买“现代制药”为了对现代制药子公司威奇达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奇达药业)、中抗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抗制药)核心管理团队、老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和奖励:其一,韩雁林系威奇达药业创始人,威奇达药业和中抗制药的一些老员工跟随韩雁林创业多年,韩雁林曾许诺对老员工的历史贡献给予补偿。其二,威奇达药业、中抗制药重组成为现代制药全资子公司后,韩雁林无法通过这两个公司实施股权奖励,只能购入“现代制药”,对他们进行股权奖励。其三,韩雁林与现代制药签订了威奇达药业、中抗制药2016至2018年三年的业绩承诺协议,为实现业绩承诺,避免对现代制药进行股份补偿和现金补偿,需要通过股份激励的方式调动核心管理团队积极性。

第三,韩雁林交易“现代制药”系按计划购买,交易行为并不异常。1.韩雁林于2017年2月已买入七百多万元“现代制药”,与其3月中旬买入“现代制药”七千多万的理由、资金筹集、流转方式和购买方式均相同,均为借用他人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前后两次买入行为有连贯性和关联性。2.两次买入均为短期内集中买入。短期内集中买入是因为负责具体操作的段某福2017年3月23日要去美国,其为了在3月23日之前完成交待的任务进行了短期集中买入股票的交易。3.分两次买入是因为韩雁林收到或即将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所支付的款项的时间不同。购买七百多万“现代制药”是因为即将收到山西新宝源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源,与威奇达药业有业务关系)七百多万元的还款,购买七千多万“现代制药”是因为韩雁林收到了现代制药逾期支付的六千多万元重组对价款。现代制药逾期103天向韩雁林支付重组对价款,导致韩雁林未能及时买入“现代制药”。

第四,韩雁林2017年3月中旬购入的“现代制药”至今未卖出,不符合内幕交易低买高卖的短线操作特征。

第五,韩雁林作为上市公司现代制药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时任现代制药董事,增持现代制药股票可能会涉及一系列限制性规定,调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给韩雁林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其持有的部分“现代制药”被现代制药无偿回购注销,股票价值总计2.7亿元,对兢兢业业投身实业数十年的申辩人而言极不公平

综上,韩雁林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请求我会对其免予处罚。

我会认为:第一,韩雁林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频繁联络接触,并且收到含有内幕信息的邮件。韩雁林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讯联络时间、收到含有内幕信息的邮件的时间与找人开立账户、转账汇款以及买入股票的时间高度吻合。3月8日,即内幕信息形成当日,韩雁林与三个内幕信息知情人均有联系,第二日就让段某福找人新开立账户。韩雁林3月13日下午15时13分收到邮件,当天下午分三笔共500万元于16时12分至28分转到“郭某”账户,该笔钱用于第二日买入“现代制药”。3月14日,即收到邮件的第二日,韩雁林开始大量买入“现代制药”。

第二,韩雁林控制“段某鹰”等五个证券账户买入“现代制药”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一是韩雁林先行借款的行为凸显其急于买入的心理;二是其购入“现代制药”为集中买入、重仓买入,时间短,金额大;三是“段某鹰”等五个证券账户买入股票单一,该五个证券账户开户以来仅交易“现代制药”一只股票;四是三月份交易“现代制药”与二月份交易相比,交易量放大十倍。

第三,韩雁林对交易“现代制药”的说明不足以合理解释其交易行为的异常性。1.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按照计划购买。2.对员工进行奖励系合理合法的行为,假借他人证券账户,借用他人资金,本身有违常理。3.韩雁林称其买入“现代制药”的时间与收到款项的时间有关,与内幕信息形成的时间无关。按照韩雁林的申辩意见,韩雁林应在实际资金到位后才买入“现代制药”,实际上,韩雁林存在大量借用他人资金买入“现代制药”的情况,既然能借款买入“现代制药”,那么买入时间与收到款项的时间没有必然关系。

第四,买入的“现代制药”的行为是否为低买高卖,是否为短线操作,均与认定内幕交易行为无关。

第五,韩雁林作为现代制药的董事,应当勤勉尽责,遵守法律法规,不应当基于个人非法目的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对自己的证券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我会依法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法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严厉惩处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违法必究,实现公平正义。

综上,我会对韩雁林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韩雁林内幕交易的行为,责令韩雁林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韩雁林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的行为,责令韩雁林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合计对韩雁林处以9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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