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强制退市新规的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将进一步趋于“常态化、法制化、法治化”,笔者建议,在这一大环境下,监管层应在保证市场公平的前提下,推出更多的创新举措和有力政策,来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破解股民维权成本过高、维权效率低下等难题,让A股的市场环境越来越健康。】
16日深夜,上交所和深交所发布了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新规。与此同时,深交所还启动了对长生生物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机制。当前,股市正处于IPO大扩容阶段,在此背景下,一个常态化、法制化、市场化的强制退市机制就显得尤其重要。它不仅能让垃圾股、问题股等股市毒瘤被及时清理出市场,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扭转大小投资者的投机心理,避免股市非理性暴涨暴跌,引导股民更加注重上市公司和股票自身的价值。
修订后的退市新规,一个关键的新增点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应予退市。按照新规,未来涉及社会公共安全事件的上市公司,只要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判决认定存在违法行为,无论其违法行为发生时点,涉案上市公司将一律终止上市。
新规还切实提高了退市效率,重新上市的门槛也更加严格。如将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暂停上市期间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重大违法的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整改、补偿等情况,6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不得恢复上市;除欺诈发行外的其他重大违法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间间隔由1年延长为5年;因欺诈发行而退市的公司不得重新上市,一退到底。此外,新规明确了交易所退市的主体责任,要求交易所要充分发挥一线监管职能,并明确了4类重大违法退市情形:首发上市欺诈发行、重组上市欺诈发行、年报造假规避退市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实际上,A股市场的退市制度早在1993年就已确立。近年来,为了破解A股退市难题,监管层下决心多次推进退市制度改革,市场也普遍对此有很高的期待。2001年,证监会发布了《亏损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同年又在原有办法基础上加以修订,规定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将暂停上市,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正式开始推行。2012年,上交所、深交所公布新退市制度方案,连续三年净资产为负,或者连续三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股票面值的公司应终止上市。然而,濒临退市的十几家公司仅有两家最终退出,造成落地情况不理想,往往是“高高举起,轻轻落下”。为此,2014年,证监会再度启动新一轮改革,期待完善股市退出机制。
公开数据显示:1990年至2017年,共有3467家IPO企业成功登陆A股上市。其中,2017年A股市场成功IPO上市企业数量多达436家,创下历史新高,截至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流通A股总计达4,017.3669亿股,总市值达47,352.6682亿元。2018年1~9月核发批文企业共有79家,其中上交所主板有46家,深交所创业板有19家,深交所中小板有13家。而证监会今年9月在答复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相关提案时曾表示,截至目前,沪深两市共105家公司退市,其中56家为强制退市。可以看出,退市的个股数量只占A股挂牌数的约3%,这样的退市率远低于纳斯达克的8%、纽交所的6%和伦交所的11.4%。
由于一家上市公司的退市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往往阻力较大。最直接的阻力就来自于中小股东,特别是对于A股数量庞大的散户来说,上市公司退市意味着可能会血本无归。而有效保护投资者又恰恰是我国资本市场重要制度改革完善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目前,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已经显示出一个好的良性开端。如去年在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的原告刘某等诉被告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鲜某等8名高管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就是一个很好的案例。随着强制退市新规的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将进一步趋于“常态化、法制化、法治化”,笔者建议,在这一大环境下,监管层应在保证市场公平的前提下,推出更多的创新举措和有力政策,来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破解股民维权成本过高、维权效率低下等难题,让A股的市场环境越来越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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