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正案草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对现行公司法第142条作出修改,进一步完善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将现行规定中“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修改为“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增加“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上市公司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害,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情形;适当简化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额上限,延长公司持有所回购股份的期限。
(原标题为:公司法修改拟完善股份回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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