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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回购情形,完善决策程序,建立库存股制度 证监会提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修法建议

来源:安徽工人日报 2018-09-07 06:24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北京9月6日电(记者北梦原)证监会今日发布消息,为切实增强股份回购制度在服务国有企业改革,深化金融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证监会会同多部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提出修改股份回购有关规定的建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股份回购是指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购回发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常用于回报股东、市值管理、激励员工等。

近年来,A股上市公司的回购频率和金额逐渐增加。据媒体统计,今年以来,A股上市公司公布的股份回购方案超200份,拟回购总额超过660亿元,远超去年全年87亿元的水平。但对比A股总市值占比仅有0.14%左右,远低于美股2%的水平。

证监会表示,现行《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回购情形范围较窄,决策程序不够简便,缺乏库存股制度,公司回购股份的积极性不高,股份回购制度的应有功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对此,修正案草案对《公司法》股份回购的规定作出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股份回购情形,包括用于员工持股计划,上市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的发行用于股权转换的,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二是完善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简化公司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上市公司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发行用于股权转换,以及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等情形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三是建立库存股制度,明确公司因特定情形回购的本公司股份,可以以库存方式持有。

证监会表示,相关修改旨在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充分发挥股份回购制度在优化资本结构、稳定公司控制权、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公司回购股份提供比较充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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