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中铭
【对于违规违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以顶格处罚为主。对于资本市场的“老赖”们,建议废除移除机制,在其缴纳罚款前,应当一直“限乘”下去。让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违规违法者承担必要的刑事责任。】
在上周五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通报了今年上半年稽查执法工作情况。从通报的情况看,违规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仍是主要违法类型,占全部立案案件的74%。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误导性陈述等类型案件有所增加,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违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值得注意的是,上半年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呈现下降趋势,同比分别下降21%、31%、50%。仅仅从数字上看,其下降的幅度并不小。内幕交易等案件的发生呈下降趋势,显然是监管部门从严监管的结果,是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市场违规违法行为的结果。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向来是A股市场违规违法行为的重灾区。比如2017年,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三大类传统违法案件合计立案203件,占全部立案案件的65%。而为了打击市场上违规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多次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像去年中国证监会就重点打击财务造假、爆炒次新股、利用高送转非法交易、私募乱象等市场典型违法行为部署了4批次的专项执法行动。今年已部署2批次的专项执法行动,其中第2批次剑指资本市场屡查屡犯的违法主体。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不言自明。其不仅践踏了证券市场赖以生存的“三公”原则,而且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严重打击投资者的信心,导致资本市场的诚信打折。因此,严惩这类违规违法行为亦是应有之义。
但在目前投资者利益受损的案例中,除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进行诉讼维权外,对于像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投资者往往欲诉无门,其利益丝毫没有任何的保障。而这,显然又是非常不公平的,也不利于建设一个健康有序的资本市场。
今年上半年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案件的发生呈下降趋势,对此切不可掉以轻心,相反,对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还应该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让违规违法者付出更大的代价。如此,内幕交易等案件的下降趋势还将持续。
首先,对于上述违规违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以顶格处罚为主。目前证监会对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处罚,往往是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1~2倍的罚款,3倍罚款并不多见,而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最高可处以违法所得的5倍罚款。显然,1~3倍的罚款,并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也无法达到严惩的效果。
其次,对于资本市场的“老赖”,不可给予其喘息之机。根据“限乘”的相关规定,证监会先后公布了两批“老赖”名单,已有相关当事人主动联系监管机构,缴纳罚款,其效果体现了。但由于设置了移除机制,“限乘”期限只有一年,因此所发挥的作用还是受到一定的限制。对于资本市场的“老赖”们,建议废除移除机制,在其缴纳罚款前,应当一直“限乘”下去。
其三,让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违规违法者承担必要的刑事责任。现行的《刑法》对于内幕交易罪、操纵市场罪都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许多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案都是符合追诉标准的,但违规违法者却没有承担刑事责任。这不仅不公平,客观上也“纵容”市场上的违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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