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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1.29亿元,让“黑股评家”闭嘴

来源:黄河口晚刊 2018-05-09 10:22   https://www.yybnet.net/

■评论员 缪因知

处罚的理由不在于股票推荐意见本身的不靠谱,而是结合了特定身份的荐股人的相关利益冲突行为,即反向交易。

近日,媒体报道了电视台证券节目和互联网证券栏目主持人廖英强被中国证监会罚没1.29亿元的案子。因证监会认定其“公开评价、推荐股票,在推荐前使用其控制的账户组买入相关股票,并在荐股后的下午或次日集中卖出”,构成操纵行为。

一项违法行为的认定,分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层次。本案行为在法律上叫做“抢帽子”,虽然在《证券法》中没有直接规定,但学理上普遍承认其存在,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也针对“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此类行为做了专门界定。

可见,“抢帽子”一般适用于有表面公信力的特殊市场主体,其危害在于:其他市场交易者可能会期待、信赖这些特殊主体推荐股票,甚至付费请他们推荐股票。有些“黑心”人却不诚信推荐,反而让他人为自己“抬轿子”,如先行买入特定股票,再利用自己的公信力诱导大量“不明真相的群众”买入,股价一涨,自己就先行逢高卖出。或反向操作,先贬低特定股票,诱导他人大量抛售、股价走低后,自己再买入。

这样的做法利用了与别人的信息不对称,是法律所禁止的“瓜田李下”之行为。处罚的理由不在于股票推荐意见本身的不靠谱,而是结合了特定身份荐股人的相关利益冲突行为,即反向交易。

其实,关于咨询机构人员抢帽子的处罚案例早已有之。自2008年汪建中案起,证监会开始按《证券法》“利用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兜底条款处罚,后来还有2012年武汉新兰德证券投资顾问公司案、2014年余凯案等。

廖英强属于有影响力的股评家,但他这样不具有正式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人实施“抢帽子”的处罚案件,尚属少见。与本案接近的有2011年、2014年两次被罚的博客写手袁郑健案,可袁郑健还同时有洗售等其他操纵情节。故本案可能预示了新的执法动向。不过证监会处罚书并未明确对廖的定性,使用的也是“其他手段操纵”的兜底条款。

汪建中、余凯等在被行政处罚之余,还被按照操纵市场罪追究了刑事责任并获实刑。因为他们的违法所得要高得多,而且有正式证券投资业务咨询资格。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来看,“黑股评家”是否会坐牢,还有待更多案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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