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理财专讯 2018年3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欣泰电气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被诉处罚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合法有据,一审判决驳回欣泰电气诉讼请求正确,应予支持;欣泰电气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17年12月19日,欣泰电气行政诉讼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证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黄炜同志作为证监会负责人出庭应诉。黄炜在庭审中从立法目的、监管理念、执法实践等角度论述了证监会行政处罚工作的合法性、专业性与正当性,厘清了证券发行制度的法律逻辑和监管逻辑,重申了证监会的监管职责。
黄炜在总结陈词中表示,欣泰电气欺诈发行的违法事实十分清楚。欣泰电气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虚构应收账款收回,涉及财务虚假的总金额仅应收账款一项就超过7.5亿元,进而对公司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由此形成的IPO申请文件及上市后定期报告存在重大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对市场投资者的判断所产生的误导性影响是客观的,对投资者权益所造成的损害是现实的。这一点,从欣泰电气投资者通过专业途径实现的先行赔付补偿,可以得到充分的验证。据了解,其涉及1.2万名适格投资者,赔付金额超过2.4亿元。
黄炜在总结陈词时强调,证监会坚决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证券发行市场活动的执法原则和执法立场:
一是,不说假话、不做假账、真实披露是发行人的绝对法律义务,也是发行人守信诚实的基础诚信要求。
二是,敬畏法律、尊重法律、恪守法律是发行人参与证券发行市场活动的底线要求。
三是,捍卫证券市场的法律实施,是证监会的使命所在、职责所在。我们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切实加强对证券发行的全流程、全方位监管,对发现的欺诈发行行为坚决依法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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