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对红筹企业(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回归境内资本市场提出了框架性的安排,包括筛选试点企业的初步标准、CDR制度的基础安排以及监管执法等问题,并从发行程序、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角度提出了建议。
中国诞生了BATJ(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等超级“独角兽”企业,却不能把它们留在国内资本市场。能否让这类超级“独角兽”,以及估值在10亿美金以上的“独角兽”企业回归,为中国资本市场增加活力,让中国的用户享受新经济增长带来的资本红利,一直是创业者、投资者、监管者都非常关心的问题。
业内普遍认为,CDR新政既为新经济发展扫清了一些障碍,也为金融监管提供了经验,而一些具体问题还需要证监会进一步制订细则,机遇与挑战并存。
《通知》中最容易引起创业者关注的内容是,市场最为关注的创新企业盈利指标问题首次得到明确: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
不过,并不是所有创新企业都适用这一新规。《通知》提出,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其中,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针对这两类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上市,《通知》作出了系统的制度安排:允许试点红筹企业按程序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存托凭证(DR)上市;具备股票发行上市条件的试点红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境内注册的试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
此外,《通知》还提出,原则上依照股票发行核准程序,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试点红筹企业存托凭证发行申请;充分考虑部分创新企业存在的VIE架构(协议控制)、投票权差异等特殊的公司治理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安排。允许创新企业不盈利也可上市的规定,CDR和IPO(首次公开募股)二选一的上市双轨制,以及给VIE架构、AB股(同股不同权)留出空间的新政,出乎许多人意料。为了吸引“独角兽”,亚洲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资本市场也纷纷主动改变上市规则。
(据《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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