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试点的指导思想、试点原则、试点企业、试点方式、发行条件、存托凭证基础制度安排、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法律责任和组织管理等事项,这是我国资本市场支持国家重大战略、持续推进对外开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制度创新。同日,中国证监会就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发布了新闻稿、答记者问,同时发布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了相关了相关配套政策安排。
多年来,上交所一直致力于推动包括境外红筹企业在内的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上市,对境外注册的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制度和业务安排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目前,已形成了一套以服务新经济、高技术和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等创新企业为对象的服务方案,其中不乏符合国家战略的“国之重器”企业和真正的“独角兽”企业。与此同时,近年来上交所根据经济转型升级需求,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战略,不断加大支持战略新兴产业企业上市融资的工作力度,适时启动了“新蓝筹”企业上市服务行动,加大了对创新企业上市服务力度,已经切实支持和培育了一大批新经济企业上市融资,沪市主板战略新兴产业上市公司数量占比大幅提升。
下一步,上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尽快制定创新企业上市和交易的相关业务规则,明确相关业务安排,与相关各方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在上交所上市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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