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乐视网,300104)公告称,当天,乐视网收到北京证监局对贾跃亭和贾跃芳下发的《关于对贾跃亭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17]149号)和《关于对贾跃芳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17]154号)。
在针对贾跃亭的监管措施中,北京证监局称,贾跃亭于2015年5月作出承诺,将减持乐视网股票所得资金全部借给上市公司作为运营资金使用,免收利息。2017年11月,贾跃亭明确表示无力继续履行对上市公司无息借款的承诺。北京证监局称,贾跃亭在上市公司经营困难之际抽回全部借款,拒绝履行承诺,置公司风险于不顾,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社会影响恶劣。
北京证监局认为,贾跃亭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对贾跃亭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贾跃亭就上述违规行为出具书面整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你对存在问题的认识情况、采取的具体整改措施、未整改问题的原因、后续整改计划、整改期限等。”
对于贾跃亭的姐姐贾跃芳,北京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也表达了类似的内容。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证监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
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证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承诺相关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目前贾跃亭持有乐视网26.27%的股权,为乐视网第一大股东,但其中冻结比例高达99.06%。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从2015年起,贾跃亭及其姐姐贾跃芳曾数次减持乐视网股票,并作出了将套现后的资金无息借予乐视网的承诺,借款期限不低于60个月,在追加承诺中,贾跃亭称如果收到乐视网还款,将全部用于增持乐视网股份。
根据乐视网公告,贾跃亭两次减持所得资金净额合计 47.2亿元,2015 年至今,贾跃亭减持资金借予上市公司 的最高额为 47.16亿万元,累计发生额为 113.44亿元。不过,乐视网陆续归还了贾跃亭的借款。至2017年半年报公布时,乐视网已经归还了所有贾跃亭的借款。
贾跃芳和贾跃亭的情况类似。最多时,贾跃芳借给乐视网的借款余额为17亿元,但此后乐视网也陆续归还借款,并在今年的半年报中全部还清。
今年11月10日,贾跃亭姐弟正式回复乐视网,无力履行继续借款给乐视网的承诺。
除了道歉,贾跃亭还表态,“在本人后期财务状况允许的情况下,本人愿意继续按照此借款承诺将以上减持资金借与上市公司使用,后期借款行为与本次借款承诺无关,为本人自愿行为。”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证监局对贾跃亭、贾跃芳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12月7日,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或“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对贾跃亭和贾跃芳下发的《关于对贾跃亭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17]149号)和《关于对贾跃芳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17]154号),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对贾跃亭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你于2015年5月作出承诺,将减持乐视网股票所得资金全部借给上市公司作为运营资金使用,免收利息。2017年11月,你已明确表示无力继续履行对上市公司无息借款的承诺。你在上市公司经营困难之际抽回全部借款,拒绝履行承诺,置公司风险于不顾,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社会影响恶劣。你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及《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0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0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你就上述违规行为出具书面整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你对存在问题的认识情况、采取的具体整改措施、未整改问题的原因、后续整改计划、整改期限等。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关于对贾跃芳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你于2014年12月作出承诺,将减持乐视网股票所得资金全部借给上市公司作为运营资金使用,免收利息。2017年11月,你已明确表示无力继续履行对上市公司无息借款的承诺。你在上市公司经营困难之际抽回全部借款,拒绝履行承诺,置公司风险于不顾,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社会影响恶劣。你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及《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0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0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你就上述违规行为出具书面整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你对存在问题的认识情况、采取的具体整改措施、未整改问题的原因、后续整改计划、整改期限等。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收到上述两封决定书后,已于今日将决定书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贾跃亭和贾跃芳,并将确定其送达。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制度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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