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篇标题为《一年卖出7.5亿的洗脑“神药”,请放过中国老人》的文章引起热议。该文将矛头直指因电视广告而为人耳熟能详的“莎普爱思滴眼液”(通用名:苄达赖氨酸滴眼液),称其在高频次播放的电视广告中疑似虚假宣传。
莎普爱思在广告中,是这样自我宣传的:“药物直达病灶会有点痛”“预防治疗白内障,认准莎普爱思”。对此,有专家明确指出,想要靠药物逆转白内障的症状,可能性微乎其微。“莎普爱思”产品说明书显示,其适应症为“早期老年性白内障”,属于非处方药。也就是说,莎普爱思并不具备治愈白内障的功用,商家再怎么巧舌如簧,也无法摆脱虚假宣传的嫌疑。
白内障患者多为老年人,并不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难以分辨广告宣传语的真伪。若因为虚假宣传而影响治疗,莎普爱思和它的虚假广告难辞其咎。问题在于,该虚假广告为何能堂而皇之地登上电视荧屏?
早在2014年浙江莎普爱思药业通过证监会上市审核之际,《经济参考报》即报道称,浙江莎普爱思药业多次因产品质量问题、违规发布广告成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黑榜”的常客。另外,在更早之前的2011年6月3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广东省2011年第4期违法药品广告,莎普爱思生产的“苄达赖氨酸滴眼液”因2011年3月在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违法发布广告被曝光350次。
6年时间算不得短暂,早已被列入“黑名单”的莎普爱思如今仍然活跃在公众眼前,令人感到匪夷所思。一来,有关部门的执法力度显然不足,惩戒的措施并未起到让商家自我反省的目的。二来,公开资料显示,2011年至2017年期间,浙江莎普爱思药业共发布了352条“莎普爱思滴眼液”药品广告。生产企业、部分电视媒体和实体店之间,是否已经形成一条纵横交叉的利益链,使他们可以为所欲为?
要遏制类似莎普爱思这样的行为,需要各方通力合作。媒体等舆论监督者应当加大监督力度,揭露虚假信息,执法机关也应反省自身,更积极地作为。更重要的,则是要彻底斩断虚假健康信息传播的利益链,在这方面,不妨采取更有力的措施,譬如没收虚假广告收入,处以多倍罚款等等。
今年开始实施的《“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指出,要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探索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既然已经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已经出台,我们有理由期待有关部门将其落到实处,让违规企业尽早遭到处罚,还老百姓一份安心。
(原文标题为《被列入黑名单的莎普爱思依然是“神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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