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6日,本所对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都酒店”)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本所关注到,近日新都酒店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撤销本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
本所作出新都酒店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因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等事项,新都酒店2013年、2014年连续两年财务报告被年审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自2015年5月21日起暂停上市。公司在披露2015年年报后向本所提交股票恢复上市申请。本所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审核工作。2017年5月15日,本所上市委员会对新都酒店股票恢复上市申请进行审议,认为公司不符合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2.1条第(一)项规定的股票恢复上市条件,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材料不满足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2.15条的规定。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事项未获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2.17条、第14.4.1条第(二十七)项和第14.4.2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本所将在中国证监会领导下,继续认真贯彻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坚决落实退市主体责任,严格审核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申请,从严监管规避退市行为,对于达到退市条件的公司,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全力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
(原标题《坚决落实退市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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