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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签收不得视为商品质量合格

来源:新安晚报 2022-03-03 08:38   https://www.yybnet.net/

网购,如今已成为人们重要的消费渠道,随之而来的消费纠纷也在不断增加。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对网络消费的诸多问题进行了规范。其中,新规对于“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为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2日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规定》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共20条,将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诉讼实践中,消费者最为诟病的就是商家提供的“霸王条款”,对此,司法解释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5种格式条款,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司法解释还完善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加强消费者售后权益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司法解释对此进一步明确,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同时明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消费者选择网络商家,很多时候都在于商家的关注度、信誉度、美誉度等,这也引发出网络“黑产”——比如出现了专门刷单、刷评、刷流量的应用程序、运营团队等“黑灰产”,故意制造虚假记录,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扰乱市场秩序。对此,司法解释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

此外,司法解释还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理由主张免责。

综合央视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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