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一名流浪女子在上海街头被闵行救助站救助,后转入上海市救助管理二站(以下简称“救助二站”),入站时确诊已怀有身孕,2011年6月产下女儿刘某某。该流浪女子经诊断为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后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辨认自己的女儿,更无能力照顾。刘某某出生后,一直由上海市儿童福利院照料至今。多年来,救助二站通过登报寻亲、失踪人口数据库DNA比对、人脸识别技术等为母女二人寻亲均无果。
现刘某某已到入学年龄,但因生父母身份不明,无法办理户口登记,影响其健康成长及正常入学,救助二站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上海市儿童福利院为刘某某的监护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时,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律师说法】
本案中,刘某某的母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力照顾女儿。在寻亲无果的情况下,没有适格人员可以担任刘某某的监护人,导致其无法正常入学,影响了健康成长。上海市儿童福利院从刘某某出生开始一直承担着照顾责任,可以担任监护人。
新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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