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称,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淹没区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濒危物种绿孔雀的栖息地。该水电站一旦蓄水,将导致该区域绿孔雀灭绝的可能。该水电站配套工程将破坏当地珍贵的干热河谷季雨林生态系统。
昆明中院审理后认为,绿孔雀栖息地一旦淹没很可能会对绿孔雀的生存造成严重损害。并将使该区域珍稀动植物的生存面临重大风险。一审判决:立即停止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该水电站建设项目,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对该水电站淹没区内植被进行砍伐。云南高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决。
■专家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林灿铃
2020年12月31日,“云南绿孔雀案”二审在云南高院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作为全国首例珍稀野生动植物保护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的公开宣判具有极其重要的警示意义和实践价值。
生物多样性是地球生命以及人类文明发展的基础,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生态支撑和生态服务,尤其是珍稀野生生物多样性资源,对维持稳定的生态系统和人类文明的发展非常重要。本案的宣判为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保护画出了一道法律红线,突破了“有损害才有救济”的传统理念,在事前和事中充分考量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了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作为全球十大生物多样性案例之首,本案警示人类活动不得破坏珍稀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强调保护生态系统完整性与稳定性的重要性,不仅是对被告所实施行为的否定评价,同时也体现了严格的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理念,明确传达了保护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系统完整性与稳定性的司法价值导向,进而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体现了每个人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彰显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重大意义,以此警醒人们规范自己的环境行为,切实维护了法律尊严。
04全国首例个人破产重整案
梁某某于2018年开始创业,却一直无法获得稳定的客户资源。经营期间,梁某某分别向13家银行、网络贷款公司借贷以解决经营资金问题,债务总额累计75万余元。因无法清偿借款,2021年3月10日,梁某某向深圳中院申请个人破产。7月19日,深圳中院将裁定送达梁某某,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正式生效。
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显示,未来3年,梁某某夫妻除了豁免财产之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如不能严格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专家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徐阳光
梁某某个人破产重整案,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2021年3月1日实施以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的个人破产第一案,顺利审结的个人破产第一案,个人破产重整第一案,也是全国真正意义上的个人破产第一案,弥补了我国长期以来只有企业破产制度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缺陷。深圳中院秉持改革与担当意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并在审判流程、文书样式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体现了很高的专业水准,也让我们对全国性的个人破产立法充满信心和期待。
个人破产制度是在公平偿债的基础上对债务人进行困境拯救。债务人梁某某因投资创业失败面临债务困境,通过个人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并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个人和配偶的收入来尽可能地偿还所负债务,避免了被债权人频频追索之讼累甚至是被各种形式逼债之痛苦,这本身就是一个极大的精神层面的救济。该案充分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人文理念。更为重要的是,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后,解除对债务人的行为限制措施,为债务人走出困境和走向新生提供了重要的保障,生动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全新开始”的立法追求,可以让债务人尽快地恢复为有生产力、有创造力的社会成员,进而增进社会整体福祉。
05人脸识别纠纷第一案
郭兵购买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双人年卡,留存相关个人身份信息,并录入指纹和拍照。后野生动物世界将年卡入园方式由指纹识别调整为人脸识别,并要求郭兵进行人脸激活,双方协商未果,遂引发纠纷。杭州市富阳区法院一审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删除郭兵办理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兵其他诉讼请求。
杭州中院认为,鉴于其指纹识别闸机停止使用,原约定入园方式无法实现,亦应删除郭兵的指纹识别信息。二审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增判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兵的指纹识别信息。
■专家点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龙卫球
杭州的郭某开启的“人脸识别第一案”,是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典范。人脸识别的执法和司法案件未来可能还会出现,人脸识别的个人信息保护甚至公共安全保护任重道远。
在国内,人脸识别技术已经被广泛推广运用在社会的很多层面,例如金融、电商、安防、娱乐等领域,中国也是世界上人脸识别技术发展和运用最快的国家。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如易导致“被贷款”“被诈骗”和隐私权、名誉权被侵害等问题,甚至还可能威胁公共安全,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
目前,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和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2020年修订)等都对人脸识别作出了积极回应,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全球首部人脸识别司法解释。其中,民法典明确将人脸信息为代表的生物识别信息纳入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畴;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明确规定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敏感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更是明确授权网信办制订专门的人脸识别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标准,数据安全条例要求数据处理者不得将人脸、步态、指纹、虹膜、声纹等生物特征作为唯一的个人身份认证方式。 (待续)
据《人民法院报》
新闻推荐
“我们的红鳌牌稻虾米绿色健康,都是原产地直供,人工种植,大米品质有保障……”日前,在柘皋镇三星村由之家庭农场直播间里,主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