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最高法日前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五个部分24条,对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参与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指导思想、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工作衔接、配套保障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意见》指出,要加强行政纠纷的源头预防工作。从行政立法、行政决策、行政执法、社会综合治理、人民法院内部风险防范和全民普法、守法等方面参与诉源治理,推动行政纠纷的源头化解。要推进行政纠纷的前端化解工作。人民法院应当加强诉前引导分流机制、诉前调解机制建设。在行政诉讼程序开启之前引导、鼓励和支持当事人积极选择行政和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调解或者申请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争议。要理顺化解行政纠纷的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在明确适宜调解的案件当调则调,适宜裁判的案件当判则判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包括诉前调解与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诉讼转入、无争议事实的认定、不诚信调解的处罚等内容。同时,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意见》明确在当事人没有实质解决纠纷的意愿、坚持提起诉讼、调解久拖不决、案件处理涉及重大法律适用问题、调解机构本身的公正性受到质疑等情况下,应当及时终止调解,在做好调解与诉讼工作衔接的前提下,将案件依法转入诉讼程序,确保纠纷解决的正当化。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推动建立、健全诉源治理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制度、机制。要加强对多元化解行政争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人员配备,完善工作机制和监督评价体系。要主动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对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改革工作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要及时总结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将改革实践成果制度化、法律化,促进改革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据最高法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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