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关,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高发,而随着老龄化社会到来,超龄人员就业情形增多,这一群体遭遇“讨薪”问题时,维权更加困难。为依法惩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行为,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经刑事立案追缴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打击、从严惩处。
1月6日,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开展法治宣传。南都记者注意到,这一批典型案例中包括一例对特殊超龄劳动者的平等保护,尤其值得关注。
最高检官网显示,浙江义乌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梁某,自2018年8月以来在义乌经营量贩KTV,后因经营不善拖欠方某、虞某等27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9.7万元。梁某在未付清工资的情况下逃匿,27名员工于2019年9月向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同年11月5日,义乌市人社局责令梁某付清员工工资人民币8.8万元,梁某在收到责令通知后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支付。梁某归案后,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支付员工工资8.8万元,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又支付了超龄劳动者工资6675元。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梁某虽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于2021年8月对梁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最高检指出,本案中有2名员工年龄超过了退休年龄,属于超龄劳动者。劳动行政部门未将该2名员工的工资认定在责令支付的范围内。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七条的规定,针对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未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劳动者,应当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平等保护。基于上述理由,检察机关要求梁某付清本案2名超龄劳动者的工资。
此外,检察机关还向劳动行政部门发出 《检察建议书》,建议对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未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平等保护。另外,针对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劳动者,虽然不属于 《劳动法》调整范围,但仍建议劳动行政部门对该类劳动者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将相关材料随同刑事案件一并移送,作为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的依据,进一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最高检认为,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超龄人员就业情形越来越多,讨薪困难,劳资纠纷屡见不鲜,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检察机关应当将劳动者的“忧酬烦薪”挂在心上,能动用好司法力量,持续跟踪欠薪发放情况,平等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郭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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