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1年10月,夏某从租车公司租来了一辆小型轿车,租期是一个月。2021年11月租期到期后,夏某未按约定返回车辆。之后夏某驾驶该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将陆某撞伤。经交警大队认定,夏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陆某遂向夏某和租车公司主张责任,但租车公司以自身不存在过错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分歧】
本案中,关于租车公司应否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租车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租车公司,在夏某的租车期限到期后,租车公司并没有将车子及时收回,应当视为对夏某继续使用车辆的行为给予了默认,说明租车公司存在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租车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租车公司未将车子及时收回,并不能说明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无需担责。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要认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存在过错的应当满足以下几种情形:“(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根据以上四种情形可以得知,要认定租车公司存在过错,应满足出租人未审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以及车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本案中事故的发生并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情形,因此不能认为租车公司存在过错,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租车公司无需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李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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