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被继承人韩某与安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共生育四子一女,两人相继去世后,未留遗嘱,留有两套房产未予分割。次子先于老两口去世。次子生有一女韩某某。老两口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就是长子、次子的女儿、三子、四子及女儿五人。其中女儿一直与老两口一块居住生活在其中一套房产中。另一套房产是由四子居住。因作为遗产的两套房产尚未进行遗产分割,三子起诉主张进行分割。
裁判结果:对于女儿所居住的这套房屋由女儿适当多分得房屋评估价值的10%,剩余百分之90%由长子、次子的女儿、三子、四子及女儿平均分割,各分得五分之一。另一套房产由各继承人平均分割。女儿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女儿与老两口生活时间较久,对老人照顾较多,贡献较多等等,本着鼓励尊老育幼,弘扬中华民族的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和优良传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改判由女儿多分该房产评估价值的13%,剩余部分各继承人平均分得五分之一。
律师意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本案中次子先于老两口去世,由次子的直系晚辈血亲也就是次子的女儿代位继承。老两口的女儿与老两口长期同住,与老两口已形成了生活共同体,在经济上、生活上、情感上存在更为密切的关系,在遗产分割时多分得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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