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培坚
网络时代,一键转发,一键分享,成了许多人的习惯。福建厦门一家“网络图书馆”因网友上传众多电子书,惹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近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赔偿100万元,判决目前已生效。据了解,在这起案件中,原告经合法授权,享有98部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两被告则未经许可,在共同运营的IPAD应用上向用户提供上述小说的在线阅读及下载服务,并从中获取利益。原告因此提出索赔1315万元。
两被告辩称,涉案小说由网友上传,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应予以免责;被诉侵权作品以复制件的形式经下载后离线阅读,且电子书的出借方式是在用户间一对一借阅,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含义。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两被告作为专业的网络文学App运营者,其未对上传者是否系图书的权利人、上传者的身份等基本信息审核,未尽到与其提供服务的性质相应管理责任。其次,网络文学是侵权行为较为高发的领域,且根据该行业的特点,网络文学的著作权往往集中于版权运营公司等机构而非自然人手中。但本案中一个用户上传了多达2万余本图书,10个上传图书最多的用户的藏书量占被告平台总藏书量的近40%。此种情况下,两被告作为“网络图书馆”经营者仍怠于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放任极有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不应适用“避风港”原则以免除赔偿责任。
本案中,对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酌情确定两被告赔偿原告100万元,并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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