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已经进入“双11”启动阶段,各大电商平台各类预售促销信息不断。表面上看,这是一场消费者和商家双赢的活动。对于消费者而言,电商平台和商家往往会对预售商品提供一定的价格促销优惠,消费者早下单就能享受相应优惠。对于商家而言,通过预售模式,可以事先锁定部分用户,从而对销售额有更准确的预判及准备,在备货方面也更加从容。
但不少消费者接触电商预售模式后发现,一旦预售商品到货时间过长,带给自身的损失大于收益。“双11”预售制正变成商家单方面得利、消费者全盘买单的零和博弈。商家不承担退货换货等任何损失,只享受减轻备货、库存等压力的回报,消费者则要承受迟迟收不到急需商品等后果。
如此权责不对等的结果,会导致“双11”预售制越来越失去消费者的信任。一旦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因为饱尝这种模式带来的弊端而选择放弃,“双11”预售制就会走向零落。因此,无论是维护消费者的切身权益,还是推动电商行业以及预售制的良性发展,都不能让预售制变成消费者的“坑”。
在笔者看来,“双11”预售制需要从这几个方面加以改革。首先是类似于“预售商品不退不换”的霸王条款必须废除。《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消费者有权向工商等监管部门投诉,工商部门也会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对商家进行处罚。
其次,对于“双11”预售制,应当赋予消费者“事先后悔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重新修订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货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这其实就是赋予了消费者网购“后悔权”。
最后,针对商家长时间不发货的问题,电商平台也要积极行动起来,督促商家制订更为合理的发货日期,不能任凭消费者无止境等待。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毕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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