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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老年人的那些事

来源:雅安日报 2021-10-28 09:01   https://www.yybnet.net/

10月是敬老月,尊老、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进行了全方位提升。本期,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老年人都有哪些权益受到了《民法典》保护。

老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在我国,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推定老年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签订合同、处分财产、立遗嘱等。

但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四条等规定,当自然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时,为法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老年人的监护人

(一)法定监护人

在老年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需要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有监护能力的下列人员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前一顺序人员存在且有监护能力的,后一顺序人员不作为监护人。

(二)意定监护人

有的老年人和潜在监护人之间存在矛盾,不想某人担任监护人。或潜在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如老年人在国内,监护人常年在国外,这时怎么办?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等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比如老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根据该条规定,近亲属、朋友、晚辈、儿媳(或女婿)、干儿子(或干女儿)、相关组织等,都可以作为意定监护人,意定监护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监护。

老年人房产、居住权

假设某老年人只有一套房子,他(她)想用卖房款养老,但仍想在房子里居住至某个日期,或居住至去世,法律上有没有解决办法?对此,《民法典》新规定的居住权或可解决这个问题。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至三百七十一条规定,居住权人(如老年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具体怎么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再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的制度设计,既实现了房子经济价值的变现,又维系了老年人对房子的使用、情感,保障了其晚年居住问题。

老年人结婚、离婚

(一)结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加以干涉。所以,丧偶老年人要结婚的,其子女、家人等不能干涉。

但在现实生活中可能比法律规定的要复杂很多。如电视剧《都挺好》中,老年人苏大强要和保姆小蔡结婚,其子女苏明成、苏明玉持反对意见,认为小蔡是图苏大强的钱财才要结婚的,并不是真心实意。剧情的发展确实有这样的倾向,故后面苏大强、小蔡没有成功结婚。

我们既要保证老年人结婚的自由,又要防止其上当受骗。老年人的婚姻若涉及其婚前财产处置、遗产归属等问题,可提前做好安排,如立遗嘱,或提前处分,预留合理部分给老年人的结婚对象,这样可以进一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婚姻欺诈老年人钱财,更好维护亲情及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离婚

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又包括离婚自由,男二十二周岁以上,女二十周岁以上,都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这也包括老年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新规定了一个30日的“离婚冷静期”,这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一个创新。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等还规定了自然人到法院诉讼离婚的内容。若老年人至法院诉讼离婚,法院会审慎审查,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才会准予离婚,防止因家庭琐事矛盾而冲动离婚。

老年人财产继承

(一)法定继承

老年人没有立遗嘱、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没有做特别安排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规定,其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对于法定继承,需注意以下几点:

1、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3、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遗嘱继承和遗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可以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还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就遗嘱的撤回、变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赠扶养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的一般结构是:

1、扶养人承担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

2、老年人去世后其财产由扶养人继承;

3、若有一方或双方违背遗赠扶养协议,则应承担事先约定的违约责任,或赔偿对方实际损失。

另外,老年人、扶养人除了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外,最好同时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或在遗赠扶养协议中明确加入意定监护(监护权)的内容。具体原因如下:

第一,平时是由扶养人对老年人承担扶养义务,这时的老年人可能还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老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扶养人需要作为监护人来履行监护职责。比如老年人生病抢救,需要监护人签字时,有监护权的扶养人才能签字。

第二,监护人的人选需要有事先约定,没有约定可能会按照《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来确定: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扶养人如果不在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内,又没有提前约定,则其有无监护权可能存在争议。

本报记者李晓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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