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法院出台《关于贯彻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进一步做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意见》。《意见》围绕审判职能发挥、审判机制改革、外部环境优化等共提出7条具体措施,努力为环境保护提供公正高效司法服务和保障。
坚持最严格环境保护司法制度
《意见》明确,要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坚持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司法制度、最严密的环境保护法治理念,持续加强对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公开、从快、从严审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严格审慎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罚。对通过暗管排污、夜间偷排等性质恶劣犯罪行为,在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一般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与排污或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活动。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加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积极探索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赔偿数额等,确保责任人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积极拓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范围,依法审查生态环境部门与侵权人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及时予以司法确认。在污染环境犯罪等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及时向生态环境等部门通报情况,建议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现司法裁判惩罚犯罪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重效能。(下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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