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是公司激励员工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完成考核目标“有奖”可以,但完不成考核“卷铺盖走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公司根据“军令状”,对未能完成保底业绩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认定为违法解除,公司应当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月14日《工人日报》)
通过考核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企业常用的管理方法。这样的管理方法,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存在考核,就肯定会有考核结果。达成考核目标,乃至考核优秀,晋升提职是皆大欢喜的结果。然而,有喜就有忧,有考核优秀的,就难免会有考核不达标,乃至考核末位的。对于完不成考核目标者,是否就可以让被考核者“卷铺盖走人”呢?
这样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方可按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即便劳动者达不成考核目标,用人单位也需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在培训或调岗之后再次考核不合格,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在此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中,“军令状”虽约定未完成保底业绩予以淘汰,但该约定有悖于法律规定,其效力法院不予认可。事实上,不只完不成考核就“卷铺盖走人”是违法行为,在工作中常见的末位淘汰制也同样是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实际上是剥夺了法律赋予的劳动者在不能胜任工作情形下获得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权利。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条件是有法律规定的。劳资双方在符合法律的条件下,可以做出进一步的约定,双方随意、简单、自行的约定,是不能与法律相违背的。因此,即便劳动者签署了所谓“军令状”,但仍不属于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对此有清晰、明确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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