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近20年,福建厦门70岁大爷讨要170万元加班工资。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28万余元加班费;二审维持原判。
阿东(化名)是厦门某船只停泊点的值班管理员。2001年以来,他吃住都在停泊点,一干就是20年。其间,他仅在父亲过世、儿子结婚等“大事”时请过假。
去年4月,阿东接到单位通知,5月1日起停泊点搬迂,不再需要人看管,他因此失去工作。
阿东回忆,近20年来,他的月工资从700元涨到3000元,但除了部分法定节假日有加班工资外,他从未领过平日和休息日的加班工资。他将单位告上法庭,请求判令确认2001年8月18日至2020年5月1日双方劳动关系,并判令单位支付平时延时加班工资、周末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及补偿金等近170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阿东和单位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从阿东提交的工资支付凭证可以认定,双方自2001年8月20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同时,法院认为,阿东出生于1951年8月24日,至2011年8月24日已年满60周岁。2001年8月20日至2011年8月24日期间,阿东和单位双方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但2011年8月24日之后,阿东就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所形成的关系应为劳务关系,阿东只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一审判定按150%的工资报酬支付工作日延时加班费用,按200%的工资报酬支付休息日加班费用,按300%的工资报酬支付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加班费。其中,按每天加班5小时计算平时延时加班工资,按每天加班13小时计算周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阿东2001年8月20日至2011年8月24日平时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共计28万余元。
用人单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曾焕生提示,劳动者退休后与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由劳动关系转为劳务关系。双方签订的是聘用协议,并非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想要主张加班工资等权益,应与用人单位在协议中进一步明确加班费的支付条件及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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