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消保委发文称,有消费者反映,在使用“顺丰速运+”微信公众号寄快递时,发现顺丰公司提供了一项名称为“签收确认”的收费增值服务,收费金额为1元,购买该项增值服务后,收件人需凭顺丰发送的签收码或本人身份证后6位签收快递,消费者认为顺丰提供该项增值服务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对此,顺丰回应称,这一增值服务是目前快递行业中的通行做法,用户是否选择该服务,对快件正常投递没有影响。(9月12日《北京青年报》)
顺丰快递“签收确认费”的单次标准为1元,金额虽不大,但涉及到快递企业的服务边界和服务伦理,涉及到众多消费者的权益。因而,对“签收确认费”的适法性、合理性得好好掰扯掰扯。
对于快递企业而言,快件“签收确认”服务是确保快递服务完整性、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必要一环,不仅在契约义务的范畴内,也在法定义务的范畴内。《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显然,“签收确认”环节是快递服务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尽管快递企业以签收码等方式完善优化签收服务,可增强签收确认的精准性、严谨性,减少误递问题,减少投递纠纷,也能提升投递效率,但升级提质后的签收服务依然属于快递企业的分内事,依然没有超出快递企业基本服务的范畴。快递企业已经收取了快递费,该费用理当涵盖签收确认环节,快递企业针对“签收确认”环节另行收费,属于重复收费。
消费者自愿选择购买“签收确认”服务不是快递企业收费行为合法化、合理化的理由。《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快递企业用格式合同向消费者收取“签收确认费”,即便属于消费者的“自选动作”,也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具备了违法格式合同、无效格式合同的特征。
至于顺丰给出的“通行做法说”更架不住推敲,在法治社会,评判企业的行为是否规范合理,依据的是法律法规和契约、商业道德、公序良俗等,而非“存在即合理”逻辑,更非行业惯例、通行做法,如果一项经营行为涉嫌违法、侵权,即便不少企业都在做,也无法获得法律的认可,无法获得“许可证”或“通行证”,只能说明相关企业都有问题,都需改进。
李英锋/文王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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