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体检机构有所敬畏,规范操作,才能从源头上使得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和平等就业权得到切实保障,而不再像小刚这样,遭受权利侵害,再辛苦维权。
今年3月份,25岁的小刚应聘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IT系统工程师一职,通过了面试,体检报告出来后,却因有“脂肪肝倾向”等被拒录。但小刚怀疑,被拒录的真实原因,是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他称,入职体检时,体检中心称该公司要求必须检查“乙肝表面抗原”,并让他签下“自愿”材料,由于工作不好找,他只有签字检查。
小刚认为,公司的行为使他“人格和心灵受到了重创”,侵害了他的人格权与平等就业权,遂将其诉至太仓市人民法院,要求支付他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并赔礼道歉。目前该案已进入庭前调解阶段。
涉事公司拒录小刚,拿“脂肪肝倾向”“尿隐血”说事,却避不涉及“HBsAg阳性”,耐人寻味。公司人事部门想必清楚,若以“HBsAg阳性”为由拒录,明显违反相关规定。《就业促进法》第30条就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过去,囿于一些人的偏见,社会上曾存在“乙肝歧视”现象。而相关调查表明,乙肝病毒携带者受到的就业歧视是所有就业歧视中最严重的一种。为消除此类歧视,早在2007年至2011年间,相关部委就出台过一系列通知,想不到这么多年过去,仍有企业要求入职者签字“自愿”检查乙肝,变强制为“自愿”,手法变换,视法规于无物,让人愤慨。
涉事体检机构“太仓浙健门诊部”表示,该门诊部不会要求体检者进行“乙肝表面抗原”项目检查,有的企业提出需要做该项目,或者体检者自己提出要做该项目,门诊部会以“个人”的形式为体检者进行检测。那么,遵循“个人”体检而非就业体检的逻辑,最起码的,基于受检者的隐私保护之需,乙肝项目的检测报告,也该独立于常规体检报告,单独作出,并只向受检者“个人”提供。而现在,脂肪肝倾向、尿隐血、HBsAg阳性,三项结论,出现在同份入职体检报告上,并向涉事企业提供。涉事体检机构如此操作,又是基于什么逻辑?其泄露受检者隐私,不啻为涉事企业对求职者实施“就业歧视”的帮凶。
而对于涉事体检机构,涉嫌违规操作,并泄露受检者隐私等问题,当地医卫主管部门,也应积极介入查处。只有体检机构有所敬畏,规范操作,才能从源头上,使得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和平等就业权得到切实保障,而不再像小刚这样,遭受权利侵害,再辛苦维权。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于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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