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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警察”成“逐利执法”利器?设置过程应接受社会监督

来源:四川法制报 2021-04-22 00:42   https://www.yybnet.net/

日前,广东“佛山一高速路口62万车主违章,总罚款超1.2亿元”一事引发舆论热议,一些被罚车主认为该地段交通标识施划不合理。

“电子警察”背后的“罚款经济”长久以来备受争议。过去,不少地方交通管理部门采用的是将“电子眼”外包给私营企业,相关企业对罚款进行利益分成的BOT模式。该现象已经得到了大范围整治。

但“余毒”尚在,根未清除。在“寻租”和“逐利”初衷下设置的“电子警察”,依旧悬挂在一些地方的交通路口,设置科学性也难以重新验证。当前,它们带来的罚没收入依然能给地方政府带来一笔可观的非税收入。

不可否认“电子警察”可有效解决交警警力不足的问题,增强执法工作效率。但应当明确,罚款扣分最终目的是为了教育违法者,从而达到改善交通秩序、提高交通通行效率、保障交通参与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目的。

如若背弃交通处罚的初衷,将目标定为一年能罚款多少,每一台“电子警察”都可能被“异化”成不折不扣的“创收机器”和寻租工具。

根据相关规定,“设置或者重新启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评估”。但现实情况是,各个地方交管部门增设“电子警察”更像“一言堂”。其问题根源在于使用“电子警察”的交通执法权力没有受到有效约束,缺乏社会监督。

“‘电子警察’装多少台、装在哪里、何时启用”“周边的道路和标识该如何优化”“安装是否合法、合理、必要”……设置“电子警察”的规范、标准、程序缺乏更细化的法律规定。设置决策过程社会无法参与,公众无从发声。大多数人只能是被动接受“启用新增‘电子警察’的通知”。

倘若一些地方政府难以抑制增加非税收入的冲动,甚至将罚款与摊派的任务挂钩,作为弱势方的交通参与者只能默默地吞下“被找茬”的苦果。

交通执法权也需套上“金箍圈”。行政立法应对“电子警察”设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尽量落细落实,把执法的频率、效率与大众的体验感结合起来,用制度“箍住”寻租和逐利的冲动。

出行是重要的民生,民生不能异化成创收手段。有关部门应该倾听社会舆论的呼声,重视人民大众的关切,对现有交通“电子警察”进行排查。“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相关单位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设置不合理、不必要的“电子警察”应当坚决整治;对于新增的“电子警察”要严格审查、科学论证,听取民声,怀揣善意进行交通执法。 据半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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