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官秤称鱼图》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马上要到了,制假、造假、缺斤短两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其实自古就有。在没有3·15的古代,是如何打假的呢?
立法打假追溯到周朝
造假售假自古有之,但从政府层面通过立法来打假,要追溯到周朝。
《礼记·王制》说,“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兵车(指为出军赋的车乘)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度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当时的管理制度真叫严厉,如果商品的尺寸、数量、颜色等达不到标准,就按“假冒伪劣”对待,到市场上叫卖是很难的。
到汉朝的时候,对外交流活跃起来,张骞出使西域带回来许多稀奇的东西,但数量有限,于是假冒的现象多起来。食品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着人们的健康。为此,汉朝制定法规,食物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应尽快焚毁,否则将处罚肇事者及相关官员。隋唐时期,经济飞速发展,百姓生活水平提高不少。饮酒成为一种新兴的社交方式,这催生出一大批制造假酒的作坊。隋唐《启颜录》一书有记载:“数人人酒肆,味酸且淡,乃共嘲此酒。一人云:‘酒,何处漫行来,腾腾失却酉。’诸人问云:‘此何义?’答云:‘有水在。’”边喝边自嘲,老祖宗中也不乏段子手啊。
唐朝时可“三天内退货”
古代缺少工商、动检、质检怎么办?其实,有一部严格的法律就足够了。
可以说,唐朝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较为全面和成熟的时期,不但制度配套健全,而且法律规定详细,惩罚措施也比较严厉。《唐律疏议》规定,“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八十”。直白点说,行滥是指商品质量差,短狭是指数量短缺,这些都是不符合法定标准的假冒伪劣商品,售卖行滥和短狭的东西,要各打八十大板。
唐朝还有退货的规定,和现在的退货制度差不多。《唐律疏议》说,“只要消费者在购买时立有合约,买回后三天内发现问题的,都可以找卖方退货;卖方不退的,可以向官府举报,由官府强令卖方退换,并‘笞四十’,也就是抽卖方四十鞭子。”
现在一些不良商贩故意生产“地沟油”“苏丹红”“瘦肉精”等,如果让他们穿越回唐朝造假,估计谁都不敢,单是皮开肉绽的滋味就足以吓破胆儿。
“商人实名制”防造假
古代如何让消费者“放心购”?除了律法约束,古人还想到了“商人实名制”,古称“市籍”。秦汉时这种“实名制管理”已经确立,城市中列肆贩卖的坐贾,都须加入“市籍”。尽管其初衷并非是出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考虑,但客观上却有效约束了商人的交易行为。
到了清代,这种“商人实名制”又被称为“商籍”。据《清史稿·食物志一》中记载:“户口田制”条,清朝有4种户籍,“商籍”为其中之一。商人如果是在城里做生意,还要有“营业执照”,如无印照,即属于非法交易行为(盗卖)。而且,实名登记以后,不准更名。
这种实名制还有另一种表现形式:在所售货物上署名,以示对商品质量负责到底。在物品上写名字的做法又叫“勒名”,除了运用于商品交易,在古代工程建设中也可以看到,如明朝南京城墙的建设用砖,每一块都刻有匠人或责任人的名字。“勒名”法起初也有商人主动使用,在防止自己的商品被恶意调换、假冒的同时,还能扩大知名度,这种做法到后来演变成“招牌”和“商标”。 (综合《山西晚报》、《北京晚报》、光明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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