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中院日前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委托代售引发的官司。曾阿伯考虑到自己年龄大了,精力不济,而且事务繁忙,无暇顾及卖房事务,便委托自己的外甥阿华代他出售其名下位于海沧区的房产。阿华接受了委托,双方签订了《委托书》并进行了公证。2016年6月,阿华以3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出售。曾阿伯事后发现,这个价格卖得太便宜了!价值100多万的房子,竟被外甥以不到三折的超低价卖了,这已经严重低于市场价了。不过,外甥却认为自己“没错”,还说自己只是帮舅舅卖房,没有收舅舅一分钱,纯属帮忙。
因为房子被外甥“贱卖”,曾阿伯心里不痛快,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外甥阿华告上法庭。
近日,厦门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曾阿伯认为,阿华未尽代理人妥善尽职义务,“贱卖”了自己的房产,需赔偿低价出售房屋所造成的损失。外甥阿华答辩说,自己无偿履行代理职责,尽职妥善地在代理权限内履行代理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案件审理期间,法院依法对房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经估价,房产在2016年年中也就是外甥代理卖房时,评估总价约为10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华作为受托人,受曾阿伯委托出售房产,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然而,阿华出售房产的价格与法院依法评估的价格相差三倍以上,未正当履行委托事务,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曾阿伯的损失。因此,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曾阿伯的诉讼请求,认为根据评估机构所作出的评估价格,被告阿华应向原告曾阿伯赔偿损失70多万元。
法官说法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明确了关于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其中明确指出: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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