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的王晓明(化名)今年二十岁出头,高大帅气。去年大学毕业后,他顺利进入一家大型企业工作。
找到工作本是一件开心事,但王晓明却有些苦恼,因为他的直属上司杨姐(化名)总是在夜深入静时,通过微信给他发一些黄色笑话、图片,以及一些带有性暗示的言语。
王晓明明确表示自己不喜欢这样的交流,但杨姐依然我行我素,甚至会在两人独处时,有意无意将手放在他的身上。王晓明不堪其扰,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法院审理了这起女上司骚扰男下属案。
该院法官表示,妇女权益保障法只是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但现实生活中,性骚扰受害者主体也可能是男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出台,从对男女两性提供平等保护的角度,对性骚扰受害者主体未作出性别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二款还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杨姐带有性暗示的言语等行为,已构成性骚扰。”法官表示,王晓明既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杨姐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也可以向公司投诉,要求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说法
律师余雷表示,民法典的出台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了详细的补充,不仅使得每个受害者相关纠纷和权利救济有了明确的请求权基础,且进一步明确了构成性骚扰的要件系以“违背他人意愿”为前提和特点。而且此处的“他人”表述,扩大了性骚扰对象的范围,同性、异性间的骚扰行为,都有可能被认定为性骚扰。
“除暴力强迫外,性骚扰更多表现为非暴力性的与性有关的行为,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内容,出示色情文字图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的性敏感部位等等。”余雷说,民法典对性骚扰从规则层面作出明确规定,明确什么是性骚扰、实施性骚扰行为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受害者可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是对现代社会人格权保护的积极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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