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文章,公示了员工被辞退的相关细节。员工张女士认为其中内容涉及对自己的道德评价,侵犯了名誉权,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某美术馆删除涉案文章,向张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2018年12月3日,张女士与北京某交流咨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零售部零售总监。2020年2月21日,公司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她辞退。同年3月5日,张女士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20年3月13日,张女士发现,北京某美术馆(与北京某交流咨询公司隶属同一集团)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文章,公示了北京某交流咨询有限公司与她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细节,并作出“违背职业道德”的评价。
张女士认为,自己对北京某交流咨询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已申请劳动仲裁,其解除行为是否合法尚需依法认定。在法律结论作出之前,北京某美术馆便站在“辞退合法”的角度,擅自对辞退事件予以定性,没有法律依据亦缺乏正当性。
张女士还提到,被告的行为给自己的名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也对再就业造成了重大的障碍,使自己遭受了巨大精神痛苦。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某美术馆删除相关文章,在微信公众号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1020元。
庭审中,北京某美术馆称,涉事文章通报的内容是对张女士在任职期间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违背职业道德相关情况的客观描述,没有任何严重失实之处,没有任何侮辱、诽谤的字眼,不存在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微信公众号是否可以作为侵犯名誉权的媒介?被告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涉案文章是否侵犯了张女士的名誉权?这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
法院审理认为,微信公众号属于开放性的自媒体,其发布的信息面向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用户在收到订阅信息后,可以将内容转发,使得相关信息可能进行二次传播,存在信息扩散以及更多人员看到该文章的可能。
因此,法院认为,北京某美术馆在其设立的微信公众号上刊登的辞退公告,不应认定为企事业单位等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的情形。微信公众号可以作为侵犯名誉权的媒介,张女士可提起相应的名誉权纠纷之诉。
涉案文章中载明:“经审计发现,某集团零售部门总监张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由其直系亲属担任法人代表的企业引进成为零售部供应商”,“张某的行为严重违反集团管理制度,违背职业道德,触犯集团廉正工作红线”。
法院认为,上述评价对张女士而言,应属重大负面评价,该评价的作出可能直接影响其职业生涯。另外,“违背职业道德”系针对自然人品德的定性,不论涉案文章的内容是否完全真实,将此不具备客观判断标准的评价发布在微信公众号中,确有造成张女士名誉被损害的后果。
“在涉案文章的内容未得到生效法律文书最终确认的情况下,提前在公开媒介发布涉案文章,该行为本身即存在过错。”法院在判决中指出。
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某美术馆于本判决生效7日内从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删除涉案文章,并刊登声明,向张女士赔礼道歉;赔偿张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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