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7日,夏某在“宏宇超市”购买了瓜子、二锅头、爆米花,三样商品的单价原价分别为9.9元、16元、10元,经8折折扣后,夏某实际支付28.7元。之后,夏某发现爆米花生产日期为2019年4月4日,保质期为270天,购买爆米花时已超过保质期179天,遂要求超市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夏某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退还购货款10元并赔偿1000元。
超市认为,其是小本经营,该爆米花超过保质期仍在销售,是工作人员粗心大意造成,并未给夏某造成实质损失,夏某索赔过高,仅同意退还货款10元。
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当保证销售的商品未发生变质或未超过保质期限,被告向原告销售的爆米花保质期限已超过179天,经营者明显未尽到销售商品的定期检查清理义务,原告以8元(原价10元,折后实付8元)购得爆米花,故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货款8元,并承担经济赔偿金1000元。
本案中,被告向原告销售爆米花时,该爆米花保质期限已超过179天,经营者明显怠于履行定期检查清理所销售商品的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被告辩称夏某未遭受实质损失,其索赔数额过高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夏某虽未举证证明其损失情况,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夏某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被告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而爆米花价款为8元,十倍为80元不足1000元,应按1000元赔偿。 廖鸿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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