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3月1日发布消息,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犯罪嫌疑人仇某明批准逮捕。
2月19日10时29分、10时46分,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在新浪微博上使用其个人注册账号“辣笔小球”,先后发布两条信息,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月20日,仇某明被刑事拘留,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介入侦查。2月2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利用信息网络贬低、嘲讽英雄烈士,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的规定,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犯罪嫌疑人仇某明批准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犯罪嫌疑人仇某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严重损害卫国戍边英雄烈士的人格尊严,严重损害卫国戍边军人形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追诉。同时,为维护英雄烈士的合法权益,在军事检察机关的支持配合下,南京检察机关决定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
1日下午,媒体公开了仇某明的忏悔视频。仇某明在视频中说:“我这样的行为,可以说是一种良知泯灭的行为。我对此也非常地自责,非常地懊悔。我在事实不明朗、掌握信息不全面的情况下,还用这样一种轻浮的、夸张的、戏谑的词汇去描述这位英雄团长,不仅仅是贬低了英雄团长的形象,也影响了整个边防将士的形象。”据新京报等
“辣笔小球”之流
为何敢冒天下之大不韪?
“英雄者,国之干;庶民者,国之本。”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这不是什么深奥的哲理,可为何总有人跳出来,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发惊人之语,做逆天之事呢?背后无非名利二字。舆论场纷纷攘攘,要脱颖而出就得标新立异,与众不同。但很多所谓大V、意见领袖脑袋空洞、肚里无货,“想红”只能剑走偏锋,博出位无下限,语不惊人死不休。看似特立独行,实则博取名声,招揽粉丝。而且,从“辣笔小球”们的发展史看,他们从不乏拥趸,这种“政治涂鸦”在鱼龙混杂的舆论场中还有一定市场,彻底根治还要长期斗争下去。这需要软硬结合。从“软”的方面讲,要不断加强历史教育,培养崇尚英雄、爱护英雄、学习英雄的社会氛围。就“硬”的方面说,要为诋毁英雄的行为划出法治的红线,对越线者严惩不贷。据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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