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足球发展。2015年,出台《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2016年,《中国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2016—2050年)》印发。这些重大改革规划用意不言自明。2019年,相关部委联合印发《全国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原因在于足球场地设施供给总量不足。
一边是足球场地供给不足,一边是足球场被用于非足球活动,这种现象显然无法让人接受。从制度角度来说,“足球场被用于赶集”同样不符合规定要求。
国家体育总局2015年印发的《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规定,体育场馆应当按照以体为本、多元经营的要求,突出体育功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特点相适应的服务。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虽然上述条例留出个“口子”——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但足球场被用于赶集,是否符合公益性活动等特殊情况规定,还值得探讨。
无论是从规定来看,还是从实际情况来说,“足球场被用于赶集”的“物尽其用”用错了方向,既背离了体育精神,也与社会足球场推进工程的初衷大相径庭。对此,不能用一句“明确不再将该区域作为赶集区域”来应付,而是应该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决策者的责任——这或许才能起到警示作用,才能化解公众对该足球场功能“异化”的不满。(张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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