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法院审理一起放火案,被告人马某祥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给付生态恢复补偿金人民币118367元。
2010年8月,被告人马某祥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2019年1月刑满释放。刑满释放后的被告人马某祥平时给本村人打零工赚钱过生活。2020年1月,因为没能及时领到工钱,向他人又借不到钱,马某祥感觉生活非常苦闷。为了泄愤,2020年1月9日下午,马某祥来到本村多处山场故意点火,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烧毁森林面积102.66亩,被烧毁林木价值为208057元。
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祥为了泄愤,故意放火,从而引发森林火灾,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马某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马某祥实施故意放火从而引发森林火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马某祥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以放火罪判决马某祥有期徒刑11年6个月,给付生态恢复补偿金人民币118367元。(本报记者张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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