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柳姗姗 彭冰)吉林省总工会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近日联合印发《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对相应调解员给予合理补贴,并成立省市县三级工会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推动劳动争议诉调对接提质升级。
自2020年2月被确定为全国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地区以来,吉林省总工会积极推进“法院+工会”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平台建设,在法院设立职工法律援助窗口、劳动争议调解室,由工会委派专业调解员入驻,按下劳动争议案件解决的“快捷键”。在这一过程中,吉林工会广泛吸纳法学专家、退休法官检察官等力量,加入诉调对接队伍。
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当前还处于试点阶段,在全国范围内没有针对工会调解员的补贴标准。为此,吉林省总经多方努力,得到省委、省政府大力支持,省委书记做出批示,省政府党组扩大会议专门研究,制定了试点工作中“以案定补”标准。
最终明确,经调解达成和解并出具确认法律效力调解书或当场履约的案件,每件给予该案调解员1000元补贴。劳动者一方在3人及以上的集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每3人作为一个案件基数给予补贴,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未经司法确认的案件,或经调解撤诉未当场履约的案件,给予补贴200元。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但规范制作调解卷宗的案件,给予补贴100元。需邀请专业性人民调解咨询委员会专家参与调解或者咨询的,补贴标准为 300 元/人。调解员办案补贴所需资金,在各级地方工会经费中列支。
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员可由本级工会从工会公职律师、专业律师、劳动争议仲裁员、劳动关系协调员、法学专家等人员中选聘,在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业务指导,聘期为1~3年,可连续聘用。各地工会和法院将建立与调解案件数量、结果相关联的考核制度,共同对调解员进行业绩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解聘和续聘依据。
同时,鉴于以往工会调解成功的案件必须再经过法院立案,由法院出具调解书才具有法律效力,吉林省总多次与省司法厅研商,成立了省市县三级地方工会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办法》实施后,由该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可直接进行司法确认,具有相同法律效力,从而使司法程序进一步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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