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 梁宙
编辑 | 翟瑞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政法委副书记酒驾致4死3伤案一审宣判后又有新进展。2021年2月9日,界面新闻从受害者家属处获悉,家属方向检察院申请提出抗诉后,检方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
界面新闻此前报道,2020年4月4日7时25分,省道210线敖汉旗境内529km+200m处发生一起3车碰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
公安机关调查初始阶段,肇事车辆内乘客闫中华称自己为驾驶员,经公安机关侦查,肇事车辆驾驶员为潘卫国(敖汉旗政法委副书记),闫中华系冒名顶替。该起交通肇事包庇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后经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潘卫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13mg/100ml,属饮酒后驾车。
同年5月11日,检察机关对两人提起公诉。2020年7月14日,该案在赤峰市巴林左旗法院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潘卫国在法庭陈述时曾当庭痛哭,向受害者及其亲属道歉。他称,事故发生后,其确实想让朋友闫中华“顶包”,但后来感觉对不起组织,对不起受害人,对不起家人,于是及时找到闫中华,一起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
2021年1月15日上午,该案二次开庭审理,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了新的证据,一份《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对被害人赵云海的死亡结果与未得到及时救助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该份司法鉴定结论显示,被害人赵云海“如果得到及时救治,生存可能性较大”。
2月2日上午,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法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提出的“潘卫国构成因逃逸行为致被害人赵云海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问题,相关事实不能认定被害人赵云海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潘卫国的逃逸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亦不属于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庭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潘卫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闫中华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此外,在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院判决被告人潘卫国赔偿四个受害者家庭经济损失分别为66.7万元、66.7万元、64.4万元、73.2万元。
该案宣判后,受害者家属方当庭表示,对于本次审判的结果有异议,将向检察院申请提出抗诉。
2月9日,该案被害者家属赵海英向界面新闻表示,家属方于2月6日向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申请对该案一审判决提出抗诉。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抗诉请求答复书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审查,该院认为不能认定被害人赵云海死亡结果与被告人潘卫国的逃逸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
“对此结果,我们家属不服,将依法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赵海英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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