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
在上海某咨询公司工作的小张,因拒绝公司提出的春节假期携带电脑回家工作的要求而被开除。经劳动仲裁,小张获赔19.4万元,公司不服,将小张告上法庭。近日,上海浦东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19.4万元。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后被驳回。(2月2日《南方都市报》)
春节休假既是为了团圆,也是为了休息和放松。尤其是对平时劳动强度较大的软件工程师等劳动者而言,春节休假的身体和精神调节功能更加重要。也正因为此,案例中的小张在法律和公司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合理拼凑成了27天春节长假。
诚然,劳动者的个人利益与用人单位的集体利益具有一致性,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劳动者的休假权益与用人单位的相关重要权益发生冲突时,比如,当用人单位遭遇突发、紧急问题时,或者相关工作关乎安全生产、公众利益或用人单位重大利益时,劳动者在休假期间以某种方式进入工作状态,甚或放弃休假,都未尝不可,但劳动者并不具备休假期间提供劳动的必然义务、刚性义务。用人单位应该围绕假期工作或放弃休假与劳动者或工会进行协商,取得劳动者的同意,并以安排补休或发放相关加班加点薪酬等方式保障好劳动者的权益。
通常而言,不少劳动者会给予理解和配合,但对于用人单位的上述要求或安排,劳动者也有说“不”的权利,或者说,劳动者的拒绝不是一种过错。另外,如果排除了以上因素,用人单位只是针对日常工作要求休假的劳动者携带工作设备、保持随时在线的工作状态,就构成了对休假劳动者的侵扰,会影响劳动者的休假心情,拉低休假质量,违背了休假初衷,其实质是对劳动者休假权的一种变相减损。对于用人单位的这种“边休假边待命边工作”要求,劳动者更是有权拒绝,小张拒绝春节假期携带电脑回家工作,是对春节休假权的捍卫,并非不服从管理的恶意行为。
开除劳动者也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是一种最严厉的劳动惩戒措施。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的规定,“开除”的条件比较苛刻,只适用于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几种情形。本案中,劳动者拒绝春节假期携带电脑回家工作不属于恶意拒绝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至于提前半小时午休以及到客户公司提供劳动“迟到”等行为,要么事出有因,要么并未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公司开除小张,是一种管理任性行为,属于错误苛刻适用规章制度,滥用管理权限,违背了劳动法律的精神,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仲裁机构、两审法院均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也重申了劳动管理和劳动保护的法律常识。
这一案例颇具释法意义和教育意义——劳动者的工作电脑、手机、微信群、QQ群等也有“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该尊重这种权利,不能想当然地把休假劳动者带入工作节奏,不能强制休假劳动者开机、在线、回复、工作,不能在劳动管理中摒弃善意与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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